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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蠡湖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8-21  

						   证券代码:300694           证券简称:蠡湖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1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蠡湖股份”)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
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
订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
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修订
通知》的要求编制 2019 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以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根据《修订通知》的有关要求,公司属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
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修订通知》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及部分科目
列报进行相应调整

    (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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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的相关规定。

    (五)变更日期

    公司自 2019 年度半年度报告起执行。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修订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并对可比
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

    1、资产负债表,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
收账款”两个项目;

    2、资产负债表,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
付账款”两个项目;

    3、资产负债表,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4、利润表,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反映企业
因转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5、利润表,“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项目位置移至“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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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列
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项目填列口径产生影响,对公司资
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无实质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
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颁布的《关
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进行的合
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
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及颁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
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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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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