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丰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9-27
证券代码:300695 证券简称:兆丰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8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46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67.77 万股。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 62.6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045,191,459.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
币 87,597,528.5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57,593,930.45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9 月 1 日汇入指定账户,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为 981,099,529.91 元,与募集资
金净额的差异部分为尚未支付完毕的部分发行费用。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7]343 号《验资报
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
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了规
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津、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董事会同意设立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并授权董事长分别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
山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
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
序号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金额(万元)
企业技术中心升级改造项目、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3310010110120100356843 17,332.95 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
杭州萧山支行
资金、支付与发行相关费用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产 360 万套汽车轮毂轴承
2 33210188000097334 48,669.00
杭州萧山支行 单元扩能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动汽车轮毂电机驱动及控
3 8110801013401231357 16,939.00
杭州萧山支行 制系统研发项目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汽车轮毂轴承单元装备自动
4 71030122000629460 15,169.00
杭州萧山支行 化、管理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
合计 98,109.95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及支付发行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公司
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
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昭伟、范长平可以随时到开户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开
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户
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海通证券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分别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健验[2017]343 号《验资报
告》。
特此公告。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