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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兆丰股份: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0-12  

						证券代码:300695          证券简称:兆丰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9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于2017年10月12日(星期四)下午14:00召开;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上午0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7年10月11日15:00至2017年10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兆丰路 6 号公司三楼会议

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孔爱祥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

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07)。

     7、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量为 50,002,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91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量为 5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876%;通过网络投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2,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4%。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

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

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0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部分条款并将其作为正式章程

及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0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0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0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0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熊洁律师、罗超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2017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

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