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天勤路 81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二零一七年八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8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 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 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冉光文、丁洪涛、范庆新和谢鹏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 2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本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 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 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5、如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 公司股票发行价;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 将以市价且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 持。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 告(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 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6、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 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机构股东成都富润财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 海诚毅新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的经营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 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如本机构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将以市价且不低 3 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若上述期间公 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 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方式、期限 等;本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三)公司机构股东成都天合创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的经营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 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如本机构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将以市价且不低 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若上述期间公 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 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四)公司机构股东四川海特航空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 都市新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元智永道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陟 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的经营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 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如本机构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将以市价且不低 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若上述期间公 4 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 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制定了《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计划预案》,公司 拟采取以下措施稳定上市后的股价,本预案于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后自动生效,有效期 36 个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导致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 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将启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的前提:(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 迫使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第二选择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启动第二选 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 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 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三)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 5 1、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1)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5 个交易日内 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公司股 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 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 案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2)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单次不低 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如果在 12 个月内公司多次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则 累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合计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 20%; (3)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连续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 于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4)如公司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25 个交易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 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2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 公告; (3)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数量不低 于公司总股本的 0.5%,且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5%。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6 公司股票的程序 触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股票的条件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将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60 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股 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 (税后)的 15%,但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税后) 的 30%。 4、增持或回购义务的解除及再次触发 在履行完毕前述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 120 个交易日内,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 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增持措施后的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 1、2、3 的顺序自动产生。 公司承诺: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 定,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有关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公司将在上 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及时进行公告,并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提交 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在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回购价格依据市场价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7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冉光文、丁洪涛、范庆新和谢鹏承诺: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以 二级市场价格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老股东已公开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 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 及购回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三)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爱乐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因爱乐达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及验资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证券服务机 构承诺:因其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考虑上述情况,公司拟 通过加强募集资金运用、保证并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善利润分配等方 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增强未来收益以及未来回报能力,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 益,具体措施如下: (一)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8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 明确规定。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 会将继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 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 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二)加快主营业务发展,提升盈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将投资用于航空零部件科研、生产及检测项目及补充运营资 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着眼于改善公司经营的 硬件设施、完善工艺流程、提升技术研发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 升公司产品的产能,优化产品结构,巩固公司在航空零部件制造领域的地位,增 强公司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力。 (三)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本次发行后,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 使用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提升盈利能力。 (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 告[2013]43 号)等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的精神,公 司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了公司股利分配的具体政策,且 明确了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具体比例。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五、有关股利分配的安排 (一)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9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 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注重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发展的可持续性,实行持续和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形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 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同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依照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章程的规定,促使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 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 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 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 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 改的意见应当作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议案的附件提交股东大会。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 经营时,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 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 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 10 (二)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 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冉光文、范庆新、丁洪涛和谢鹏承诺:目前没有从事、将来 也不会从事任何直接或间接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会 以任何其他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竞争或构成竞争的业务;若将来出现 其控股、参股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竞争或构成竞争的情况, 将在发行人提出要求时出让其在该等企业中的全部出资或股权,在同等条件下给 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该等出资或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并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因本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已作出承诺,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 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 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或提出替代性措施;因本公司未履 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 赔偿损失。 3、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本公司未履行已 作出承诺的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 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本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冉光文、丁洪涛、范庆新和谢鹏关于未履行承诺 11 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冉光文、丁洪涛、范庆新和谢鹏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 施: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 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 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 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4、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 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停止对本人进行现金分红(如有),并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 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3、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 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 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12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 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443 号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725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 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网上发行数量 1,725 万股,发行价格为 22.38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523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爱乐达”,股票代码“300696”,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1,725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 年 8 月 22 日 3、股票简称:爱乐达 4、股票代码:300696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895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725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13 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1,725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占首次公开发行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后总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冉光文 9,539,085 13.83% 2020 年 8 月 22 日 丁洪涛 9,333,400 13.54% 2020 年 8 月 22 日 范庆新 9,333,300 13.54% 2020 年 8 月 22 日 谢鹏 9,333,300 13.54% 2020 年 8 月 22 日 成都富润财富 股权投资基金 3,853,500 5.59% 2018 年 8 月 22 日 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上海诚毅新能 源创业投资有 3,215,923 4.66% 2018 年 8 月 22 日 限公司 成都天合创富 首次公开发 企业管理合伙 2,481,706 3.60% 2020 年 8 月 22 日 行前的股份 企业(有限合 伙) 四川海特航空 创业投资基金 2,460,915 3.57% 2018 年 8 月 22 日 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成都市新申创 业投资有限公 1,624,204 2.36% 2018 年 8 月 22 日 司 成都元智永道 创新投资中心 492,183 0.71% 2018 年 8 月 22 日 (有限合伙) 上海陟毅企业 32,484 0.05% 2018 年 8 月 22 日 管理咨询有限 14 公司 小计 51,700,000 74.98% - 网上发行股份 17,250,000 25.02% 2017 年 8 月 22 日 首次公开发 网下配售股份 - - - 行的股份 小计 17,250,000 25.02% - 合计 68,950,000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engdu ALD Aviation Manufacturing Corporation. 本次发行上市前注册资本:5,17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冉光文 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天勤路 819 号 经营范围:机械零部件、模具、机电设备、电子元器件、成套电缆及电缆线 束总成的设计、制造、销售;飞机零部件、地面设备的研发、制造、修理、技术 服务及销售;飞机零部件的特种检测、理化试验及热表处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以上经营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立足航空领域,主要从事军用飞机和民用客机零部件的精密 加工业务,生产模式以根据客户规定参数及来料,受托加工为主,收入以收取加 工费为主 所属行业:C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联系电话:028-87809296 传真号码:028-87867574 电子信箱:sec@cdald.com 董事会秘书:陈苗 16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和 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万股) (万股) 1 范庆新 董事长 2013 年至今 933.3300 80.3706 2 冉光文 董事、总经理 2004 年至今 953.9085 80.0000 3 陈大明 董事 2013 年至今 - - 4 刘一平 独立董事 2015 年至今 - - 5 王玫 独立董事 2015 年至今 - - 6 丁洪涛 监事会主席 2015 年至今 933.3400 - 7 白戈 监事 2013 年至今 - - 8 黄斌 职工代表监事 2015 年至今 - 2.5000 9 魏雪松 副总经理 2008 年至今 - 20.0000 10 汪琦 副总经理 2006 年至今 - 20.0000 11 李顺 副总经理 2015 年至今 - 7.0000 12 陈苗 董事会秘书 2015 年至今 - 7.0000 13. 马青凤 财务总监 2015 年至今 - 2.5000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冉光文、范庆新、丁洪涛和谢鹏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共同控制公司,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其中冉光文为第一大股东。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上述四人直接或间 接合计持有公司 56.77%的股份,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安排所拥有的表决权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在实际上能够控制公司,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人具体情况如下: 冉光文,1965 年出生,身份证号码为 5101031965********,中国国籍,无 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直接持 17 有公司 13.83%的股份、通过成都天合创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 持有公司 1.16%的股份。 范庆新,1964 年出生,身份证号码为 5101021964********,中国国籍,无 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现任公司董事长,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直接持有公司 13.54%的股份、通过成都天合创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1.17%的股份。 丁洪涛,1964 年出生,身份证号码为 5101031964********,中国国籍,无 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现任公司监事,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直接持有公司 13.54%的股份。 谢鹏,1965 年出生,身份证号码为 5101031965********,中国国籍,无境 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直接持有公司 13.54%的股份。 2、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公司外,冉光文、范庆新、丁洪涛和谢鹏除公 司外的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名称 持股情况 成都润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丁洪涛和谢鹏分别持有 27%的股权 成都夸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丁洪涛和谢鹏分别持有 40%的股权 成都领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丁洪涛和谢鹏分别持有 50%的股权 成都始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丁洪涛和谢鹏分别持有 50%的股权 欧诺特有限公司(ALRT COMPANY LIMITED) 丁洪涛和谢鹏分别持有 50%的股权 范庆新持有 32.3852%的份额、 成都天合创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冉光文持有 32.2359% 的份额 武侯区洪涛家具经营部 丁洪涛出资 100% 成都亚卓博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范庆新持有 9.88%的份额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34,504 名,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股份 的情况如下: 18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冉光文 9,539,085 13.83% 2 丁洪涛 9,333,400 13.54% 3 范庆新 9,333,300 13.54% 4 谢鹏 9,333,300 13.54% 5 成都富润财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53,500 5.59% 6 上海诚毅新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215,923 4.66% 7 成都天合创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81,706 3.60% 8 四川海特航空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60,915 3.57% 9 成都市新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624,204 2.36% 10 成都元智永道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92,183 0.71% 合计 51,667,516.00 74.93% 注:1、上述股东如持股数量相同,则按照股东名称的首字母进行排序。2、本上市公告 书中部分数据尾数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19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1,725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 公开发售股份。 二、每股发行价格:22.38 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22.99 倍(每股收益按 照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 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 的方式。本次网上发行数量为 17,250,000 股,有效申购股数为 121,124,521,000 股,中签率为 0.0142415424%,有效申购倍数为 7,021.71136 倍。本次网上发行 余股 32,156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 38,605.5000 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 报告》(XYZH/2017CDA20573)。 五、发行费用概算:预计发行费用总额为 3,355.4410 万元,各项费用均为不 含税金额,按发行后股本计算每股发行费用 0.4866 元,具体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 2,850.0000 审计及验资费 152.0000 律师费 31.3208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18.8678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 3.2524 六、募集资金净额:35,250.0590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38 元/股(以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加上募集资金净额,按发行后的股本全面摊薄计算) 20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9736(按照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21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 1-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并出 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17CDA20558)。 审计基准日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模式、主要核 心业务人员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7 年 1-6 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所有者 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公司 2017 年 1-6 月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 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之“四、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招 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经营状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信息请详细阅 读招股说明书。 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 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预计 2017 年 1-9 月营业收入为 6,475.90 万元至 8,094.87 万元,同比增 长幅度在 100%至 150%之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3,296.77 万元至 3,983.60 万元,同比增长幅度在 140%至 190%之间。2017 年 1-9 月公司预计经营 情况将保持稳定,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业绩指标较 2016 年同期不存在业绩大幅 下滑的情形。公司 2017 年 1-9 月业绩预计增幅较大,除公司业务规模增加外, 主要受公司收入季节性波动,上年同期收入规模较小所致,投资者不能仅依据公 司 1-9 月业绩预计情况预测全年业绩波动情况。 公司预计 2017 年 1-9 月利润时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若公司实 际经营情况与上述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2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7年8月9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 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3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19楼 保荐代表人:马东林、龚晓锋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566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爱乐达 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相关要求,同意担任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 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24 (本页无正文,专用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