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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乐达: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27  

						                     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四川信言律師事務所
                              SICHUAN TRUSTA LAW FIRM




          中国四川成都市新光路 1 号“观南上域”5 号楼 1404-140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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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七年九月
爱乐达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7)川信言非诉字第 144 号

致: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2016 年 9 月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爱乐达

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乐达”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

了核查和见证,并全程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爱乐达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

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爱乐达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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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乐达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基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17 年 9 月 8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

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的公告,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

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务联系、备查文件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9 月 20 日(周三)。

    2、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周三)上午 10:00 召开,召开地点为成都

市温江区光华大道 1868 号成都中南海滨酒店 19F。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范庆新先

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26日至2017年9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27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26日下

午3:00至2017年9月27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为:《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内

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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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乐达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

代表公司【51,708,400】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4.9941】%。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公司【51,704,000】

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4.9877】%。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以及股东授权委托书对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进行了验证;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共计【3】人,代表公司【4,400】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

司股份总数的【0.0064】%。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资格

    除公司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

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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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乐达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方

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表决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和公司监事、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的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公

司未对会议通知和公告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

投票表决情况进行了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该

议案【51,705,7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48】%),

【2,7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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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张剑                        刘 垚




                                                          刘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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