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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乐达: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7年10月)2017-10-26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加强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有效传递、归集和管理,确保公

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如有,下同)。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及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以下人员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

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四)公司盈利预测;

    (二十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
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协调。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负责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
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本制度第五条所列重要事

项发生或拟发生时,应当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履

行报告义务,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的

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

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与

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的义务,并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董

事会或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

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向公司

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

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 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能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内部信息报告

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承担相

应的责任。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

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

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

给予相应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获知拟报告信
息的 24 小时内。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