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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乐达: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7年10月)2017-10-26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落实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机制,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相关人员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使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使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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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

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

度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

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

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

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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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

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

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

更正及相关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

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

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

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

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及拟定的处罚意见。之后,

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

出专门决议。

               第二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

求,认真、准确编制和披露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财务报

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财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

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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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

相关要求认定,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财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3、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4、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改正后涉及对以前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 2 年连续亏损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

       5、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且情节严重

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公司应严格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

证监会及其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要求,认真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其他年报

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2、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遗漏或

重大错误;

       3、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

到 20%以上的;

       (二)应披露而未披露或披露时间滞后,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

到 2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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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应披露而未披露或披露时间滞后,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责任的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形式追究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在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故意隐瞒、销毁有关事实证据,或故意给调查工作制造困难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积极主动配合监管机构或公司对有关事件进行调查的;

    (四)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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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

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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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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