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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乐达: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7-18  

						 证券代码:300696            证券简称:爱乐达           公告编号:2018-39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8 年 7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2、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西区安泰二路 18 号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
 公司三楼 6 号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董事长范庆新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7 月 17 日至 2018 年 7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18 日上午 9:30 至 11:30,
 下午 1:00 至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17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7 月 18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人,代表股
 份 85,134,0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630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 人,
 代表股份 79,606,5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9150%。
   3、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527,4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157%。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4,766,65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2.59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
代表股份 9,239,16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88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
代表股份 5,527,49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7157%。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134,0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4,766,6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议案通过。
    2、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128,8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39%;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4,761,4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8%;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本议案通过。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刘垚、李铃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