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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乐达: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9-2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9]A0492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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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4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5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6

四、结论意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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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9]A0492 号



致: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2017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乐达”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

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 2019 年 09 月 06 日刊载的《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 贵公司于 2019 年 09 月 06 日刊载的《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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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

     3、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爱乐达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

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爱乐达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19 年 09 月 0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09 月 06 日,公司董事会于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

发布了《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的公告,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

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务联系、备查文件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

为 2019 年 09 月 23 日(星期一)。

     2、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09 月 27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召开,召开地点为

成都市高新西区安泰二路 18 号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三楼 6 号会议

室。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范庆新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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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09月26日至2019年09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09月27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09

月26日下午15:00至2019年09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为:

    (1)审议《关于投资建设“航空零部件智能制造及系统集成中心”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内

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

公司69,508,843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8.3128%。其中:




                                   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公司68,309,595

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7.3067%。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以及股东授权委托书对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进行

了验证;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共计5人,代表公司1,199,248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

股份总数的1.0061%。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验证。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资格

    除公司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

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方

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表决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和公司监事、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现场投




                                   6
票的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公

司未对会议通知和公告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网

络投票表决情况进行了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投资建设“航空零部件智能制造及系统集成中心”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69,508,843 股, 占出席 股东 大会有 表决权 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

决情况为:5,418,148 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持股总数的 100.0000%;0 股反

对,占 0.0000%;0 股弃权,占 0.0000%。)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69,508,843 股, 占出席 股东 大会有 表决权 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

决情况为:5,418,148 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持股总数的 100.0000%;0 股反

对,占 0.0000%;0 股弃权,占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7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8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    垚




                                                        李    铃




                                                 2019 年 0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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