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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灿光电:关于董事误操作造成短线交易的公告2018-11-15  

						证券代码:300708           证券简称:聚灿光电           公告编号:2018-125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误操作造成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殷作钊先生于2018年11

月14日因操作失误导致短线交易公司股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短线交易具体情况

    1、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殷作钊先生因个人资金需要,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

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2018-101),拟在 2018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9 年 4 月 24 日期间内,

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公司的股票不超过 581.87 万股,减持价格根

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2、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14日,殷作钊先生在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操作时,由于操作失误,

将一笔“卖出”指令误操作成“买入”,错误委托买入公司股票30,000股,买入成交

价格为12.427元/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为372,810元,买入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

本的0.012%。

    二、本事项的处理情况
    此次买入公司股份属于操作失误所致,根据《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

    经公司自查,殷作钊先生的上述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

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

利益的目的。

    针对本次误操作的处理情况如下:

    1、公司向殷作钊先生详细告知了法律、法规中关于短线交易股票的有关规

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根据2018年11月14日卖出成交均价(12.287元/

股)以及买入成交均价(12.427元/股)进行计算,殷作钊先生此次短线交易产生

的收益为(12.287元/股-12.427元/股)*30000股= - 4200元,根据买卖成交价格情

况,殷作钊先生在本次交易中未获得收益。

    3、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殷作钊先生的短线交易

行为予以了通报,并要求引以为戒。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

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4、殷作钊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就该行为向广大投资

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殷作钊先生在《关于误操作造成短线交易的告知函》中表示:“针对上述误

操作行为造成的短线交易事项,本人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就该
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本人将加强有关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证券

法以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东减持规定;谨慎操作,杜绝此类情况的

再次发生。

    同时,本人自愿将对应的减持税后所得的50%上交贵司。

    结合目前行情走势,基于对本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价值判断,给予投资者

更明确的预期,本人决定提前终止原股份减持计划,自2018年11月15日起之后6

个月内,不再操作买卖贵司股票。截至2018年11月14日,本人已累计减持1,001,300

股,目前减持额度还剩下4,817,400股。”

    特此公告。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