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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灿光电: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1-29  

						证券代码:300708           证券简称:聚灿光电         公告编号:2019-013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

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苏 0591 民初 5619 号,苏州工业园区人民

法院就公司与湖南伟兴鑫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伟兴鑫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

司、张俊、张平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 1:湖南伟兴鑫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1”)

     被告 2:伟兴鑫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2”)

     被告 3:张俊(以下简称“被告 3”)

     被告 4:张平(以下简称“被告 4”)

    (2)受理机构: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3)纠纷内容:公司与被告 1、2 基于日常业务往来,双方签订了《采购

订单》并交付了相关产品,但上述两被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时支付货款。截

至 2018 年 6 月 9 日,被告拖欠原告应付货款本金合计 627.05 万元。被告 3、4

承诺为上述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货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因此,原告请求上述被告履行付款义务。

       具体请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2018-080)。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收到了(2018)苏 0591 民初 5619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

下:

       1、被告湖南伟兴鑫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伟兴鑫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

司、张俊、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货款 627.05 万元及逾期利息(以 627.05 万元为本金,自 2018 年 6 月 10 日起,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

       2、被告湖南伟兴鑫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伟兴鑫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

司、张俊、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费 20 万元。

       3、驳回原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9,278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64,278 元,由被告湖南

伟兴鑫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伟兴鑫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张俊、张平负

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

讼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为一审判决,最终实际影响将以本次诉讼实际落实情况为准。公司将密

切关注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591民初5619号。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