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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隆光电: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19-11-05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万隆光电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根据具体项目进展情况及投
资计划做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
产经营,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可行性、经济效益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二)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合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适
当增加募集资金存储收益,公司拟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滚动使用不超过人
民币2,5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授权董事长具体实施相关事宜,用于购买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
本型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
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三)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在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及公司资金安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收益。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影响公司日常经
营业务的开展和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起为签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根源(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傅羽韬(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   伟(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