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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哈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2017-10-11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哈通信”、“发行人”或“公司”)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5号])(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3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
告[2014]1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
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
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深证上[2016]3号,
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
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
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2017年10月20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
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7年10月20日(T日),其中,
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
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

                                    1
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
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
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
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
公告》”),于2017年10月24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
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
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7年10月24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
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7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
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中止发行安排”。
    6、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
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
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
购。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
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根
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
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
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
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

                                     2
带来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61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783号
文核准。股票简称为“广哈通信”,股票代码为300711,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
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
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17年10月13日(T-5日)及2017年10月16日(T-4日)每
日9:30-15:00,网下申购时间为2017年10月20日(T日)9:30-15:00,网上申购
时间为2017年10月20日(T日)9:15-11:30、13:00-15:00。
    请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通过电子平台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
购。
    3、本次发行不进行网下路演推介;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
大证券”、“主承销商”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将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T-1 日,周四),组织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
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17 年 10 月 18 日(T-2 日,周三)刊登的《广
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以
下简称“《网上路演公告》”)。
    4、所有拟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必须在初步询价初始日前一日(2017年10
月12日(T-6日),周四)中午12:00前在协会完成注册,同时需于2017年10月11
日(T-7日)17:00前向主承销商报送核查材料电子版。
    5、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确定申报价格和
申报数量,且应通过电子平台进行申报。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
原因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每个投资者
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注册,可参与首
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3
    配售对象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
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每
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250万股,超过250万股的部分,必须为10万
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5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
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
金规模。
    7、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8、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其报价具体信息将在2017年10月19日(T-1日,
周四)刊登的《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
    9、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10、发行过程中,若网下投资者出现违反《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法律
法规情形的,主承销商会将其违规情况报协会备案。
    11、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详细了
解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请仔细阅读2017年10月11日(T-7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全文,《广州广哈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及《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同日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




                                     4
一、本次发行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T-7日(周三)
                         招股意向书等其它文件网上披露
      2017年10月11日
                         网下投资者报送核查材料电子版本(截止时间17:00)

      T-6日(周四)      网下投资者在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时间12:00前)

     2017年10月12日      主承销商对网下投资者报送核查材料进行核查

      T-5日(周五)
                         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2017年10月13日

      T-4日(周一)      初步询价 (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截止时间为
     2017年10月16日      15:00)

      T-3日(周二)
                         主承销商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关联关系核查
     2017年10月17日

      T-2日(周三)      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申购数量

     2017年10月18日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日(周四)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17年10月19日      网上路演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

       T日(周五)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2017年10月20日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网上申购配号

                         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T+1日(周一)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2017年10月23日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T+2日(周二)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款(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
     2017年10月24日
                         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5
                              网下认购资金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时间截止时点16:00)

                              《中止发行公告》(如有)
       T+3日(周三)
                              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
      2017年10月25日
                              和包销金额

       T+4日(周四)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2017年10月26日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3)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
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
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
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
组织,通过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三)发行规模及发行结构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规模不超过 3,610 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为 144,195,954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
25.04%。网下初始发行股数为 2,2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0.94%,网上发
行数量为本次最终发行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四)回拨机制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结束后,根据网上投资者的初步认购倍
数,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
    1、网下向网上回拨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低于 100 倍(含)的,发行人和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将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 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
                                       6
量的 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50 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
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如果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低于 50 倍(含),
则不进行回拨。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
量进行配售,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具体情况
请见 2017 年 10 月 23 日(T+1 日,周一)刊登的《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及 2017 年 10 月 24 日
(T+2 日,周二)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2、网上向网下回拨
    网下发行获得足额申购且未出现中止发行的情况,网上发行未能获得足额申
购的,则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
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下配售后仍然申购不足的,由主承销商推荐其他投资
者认购。

(五)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


二、路演推介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公开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拟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T-1 日,周四)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
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17 年 10 月 18 日(T-2 日,周三)刊登的《网上路
演公告》。


三、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

    1、网下投资者资格
    可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须符合《管理办法》、《业务规范》、《投资者管理细
则》与《配售细则》以及主承销商关于本次网下发行所设定的如下条件,并已在
协会完成注册且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
                                    7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
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 A 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
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 A 股投资经验,具备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需的研究能
力,抗风险能力较强。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
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相互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
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
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
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配售对象是指网下
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注册,可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
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5)网下投资者需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T-6 日)中午 12:00 前完
成协会注册,并应当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完成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的资金配号,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6)拟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所指定的配售对象,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
始前两个交易日(T-7 日)为基准日,需在基准日(含)前二十个交易日持有深
圳市场非限售 A 股的流通市值日均值应为 6,000 万元(含)以上,上海市场的非
限售 A 股股份市值不纳入计算,市值不满足要求的询价用户不能参与初步询价。
    (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方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须在2017年10月11日(T-7日,当日17:00
前)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登记备
案,并提供相关备案证明文件。

    (8)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
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2017年10月11日(T-7日,当日17:00前)
完成备案,并能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
                                   8
截屏等)。
    2、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禁止参与配售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
及配售: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
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以及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
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
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9)如果股票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存在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
法(试行)》规范的情形,包括未按规定在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完成
备案程序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
                                    9
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网下投资者应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
下简称“社保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
下简称“企业年金计划”)与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
保险资金无需提交核查文件可直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
    除上述投资者之外,有意向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于2017年10月
11日(T-7日,周三)17:00前向光大证券完成核查材料报送后方可参与广哈通信
网下询价。
    1、下载并填写核查材料
    网下投资者在IPO网下发行信息网页下载并填写《承诺函》、《网下投资者
基本信息表》、《汇总表》。
    下载地址为:光大证券官网首页—光大业务—投资银行—IPO网下发行
( http://www.ebscn.com/main/businessGuide/tzyh/IPOWXFX/index.shtml#ma
rk)。请网下投资者仔细阅读填报说明,按照填报说明的相关要求填写。
    请将填写后的《承诺函》与《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打印,签字并加盖公
司公章后(个人投资者签字即可)扫描成电子版本。
    2、邮件发送核查材料
    请网下投资者将《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扫描件与《汇总表》
Excel电子版发送邮件至光大证券资本市场部指定邮箱(gdipo@ebscn.com)(请
投资者注意整个邮件大小勿超过15M)。
    除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
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之外的配售对象还需下载
并填写《出资人基本信息表》,盖章扫描后将扫描件和Excel电子版发送至上述邮
箱。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
                                    10
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需发送基金备案证明文件的扫描件。
    邮件主题请务必注明“机构+投资者全称+广哈通信IPO网下询价”或“个人
+姓名+广哈通信IPO网下询价”。
    主承销商收到邮件后将发送邮箱回执。投资者发送邮件后 1 小时内未收到
回执,请于核查资料报送截止日 17:00 前向主承销商来电确认,确认电话021-
32586253、32586250、32586918、32587507。敬请投资者勿删所提交的核查
邮件,以备主承销商查验。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

    网下投资者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经审查属于《管理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配售情形的,其报价将被视为无效。

(三)网下投资者核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以下程序对网下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和资质进行
核查:
    1、在申请材料发送截止日(T-7日,周三)17:00前,如网下投资者未完整
提供申请材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超
过截止时间发送的申请材料视为无效。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可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进行核查,如在核
查过程中发现有网下投资者属于前述禁止配售的情况,则拒绝其参与报价或将其
视为无效报价。
    3、网下投资者发送申请材料至正式获配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要
求申请参与的网下投资者补充提供与核查相关的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材料
的原件、协会注册的相关材料等。如网下投资者未按要求提交材料或出现不符合
配售条件的情况,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拒绝向其配售。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是否符合“三、(一)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的要求
以及比对关联方。确保网下投资者符合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不参加与主承销商
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
即视为符合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以及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
接关联关系。如因网下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
网下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投资者应全力配合光大证券对其进行的调查和审核,如不予配合或提供虚
                                  11
假信息,光大证券将取消该投资者参与询价及配售的资格,并向协会报告,列入
黑名单,相关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

(四)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
到深交所办理CA证书,并完成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资金配号,成为深交所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初步询价期间为2017年10月13日(T-5日,周五)至2017年10月16日(T-
4日,周一),通过申购平台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交易日9:30-15:00。网下投
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电子平台填写、提交其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3、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确定申报价格、
申报数量,且应通过电子平台进行申报。本次网下询价以配售对象为报价单位,
采取申报价格、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同一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全部配
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多次提交报价的以最后一次为准。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
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配售对象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
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每
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250万股,超过250万股的部分,必须为10万
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5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
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
规模。
    4、网下投资者申购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条件的,以及网下投资者
向光大证券提交的核查材料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
息不一致的;
    (3)拟申购数量超过500万股以上的部分或者报价数量不符合250万股最低
数量要求,或者增加的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的申购数量的部分;
    (4)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
                                  12
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5)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网下投资者沟通确认为显著异常的。
    5、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时,原则上只能提交一次报价,多次提交的,
以最后一次提交的报价信息为准。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申报价格或申购数量的,
应在申购平台填写具体原因。网下投资者每次申报及修改情况将由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初步询价其他注意事项

    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如果投资者出现以下报价情形,
主承销商将及时向协会报告并公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
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协会按照规定将违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投
资者不得参加网下申购。


                                   13
四、老股转让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五、定价程序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一)定价程序

    网下投资者报价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
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
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
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
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 10%。上述被剔除的申
购数量不得参与网下配售。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按照申购价格由
高到低进行排序、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购总量,综合考虑发行人基
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
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二)有效报价的确定

    在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的配售对象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将根据申报价格从高到低排列,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
申购的配售对象名单及有效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提
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
确定的发行价格,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
条件的报价。




                                  14
六、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20 日(T 日)的 9:30-15:00。《发行
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
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
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不超过《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申
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即申购数量须为:
    (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
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
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
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
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 T+2 日缴纳认
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 1 万元以上(含 1 万
元)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可在 2017 年 10 月 20 日(T 日)参与本
次发行的网上申购,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
及实施办法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 500 股,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
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
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 14,000 股,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
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17 年 10 月 18 日(T-2 日,含当日)前 20 个
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T 日申购多只新股。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

                                    15
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 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
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
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七、网下配售原则

(一)投资者分类标准

    有效报价投资者确定以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
者进行分类,同类投资者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1)A类:公募基金、养老金和社保基金;
    (2)B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
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3)C类: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网下投资者。

(二)配售原则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以下原则配售(以下申
购数量的比例均指占网下发行总量的比例):
    (1)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且 A 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B 类的配
售比例不低于 C 类;
    (2)A 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 50%、B 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 10%
时,按照其实际申购数量在同类申购中足额配售;
    (3)A 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大于 50%、B 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大于 10%时,按
照其申购数量进行比例配售;且 A 类的配售数量不低于 50%,B 类的配售数量
不低于 10%;
    (4)当依照上述条款(2)或(3)进行配售,而无法满足条款(1)时,将
调低 B 类 10%的配售数量,直至满足条款(1)。
    当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时,发行人和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足额配售,若有不足部分由主
                                  16
承销商推荐其他投资者认购。
    上述所有等比例配售在计算数量时将精确到个股,剩余零股按不同配售类型
分配给申购数量最大的投资者;当申购数量相同时,剩余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最
早(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购编号为准)的配售对象。
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
位,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八、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1.网下投资者缴款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获得初步配售资格的网
下投资者应根据发行价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T+2 日)8:30-16:00,从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T+2 日)16:00 前到账。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
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全部的初步获配新股进行无效
处理,相应的无效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
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下有效报价
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
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2.网上投资者缴款
    2017 年 10 月 24 日(T+2 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中签结果公
告》中公布网上中签结果,网上投资者应依据中签结果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
(T+2 日)履行缴款义务,需确保其证券资金账户在 2017 年 10 月 24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
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
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
将中止发行。

                                  17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
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2017年10月24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
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
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
2017年10月26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安排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 10 家或剔除最高报
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 10 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
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申购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 T-2 日确定的网下发行股票总量;
   (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6)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7)在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涉嫌违法违规或异常情形的,被中国证监会责
令中止发行;
   (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
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在重新启动发行前,需与主承
销商就启动时点、发行销售工作安排达成一致,并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18
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核查资料发送邮箱:gdipo@ebscn.com
   簿记咨询电话:021-32586833、32587315、32586838
   报送核查材料电话:021-32586253、32586250、32586918、32587507




                                     发行人: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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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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