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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哈通信: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结果公告2017-11-09  

						    证券代码:300711      证券简称:广哈通信           公告编号:2017-004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广有通信
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有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粤 01 民终 3063 号”《民事调解书》,对广有公司与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以下简称“城市学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调解,调解结果为:城市学院
最终应向广有公司支付的剩余全部物业转让款金额总计为人民币捌佰贰拾陆万
元整(¥8,260,000.00 元),广有公司不再向城市学院主张剩余全部物业转让款
的利息。现将本次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受理日期:2016 年 3 月 15 日
    诉讼机构名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广有公司
    被告:城市学院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广有公司于 2001 年转让广州市新港西路 181 号物业给城市
学院,因城市学院原因导致转让物业中的 G 综合楼(一至三层)未能过户,城
市学院仅支付物业转让款 2,400.00 万元,尚拖欠物业转让余款 1,200.00 万元一
直未付。广有公司遂于 2016 年 3 月 15 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该案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立案。 2016 年 11 月 21 日,广州市海珠区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广有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016 年 11 月 29 日,广有公司提起上诉。
    2017 年 4 月 11 日,本案二审开庭。
    2017 年 9 月 22 日,广有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
01 民终 3063 号”《民事调解书》,对广有公司与城市学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
    证券代码:300711       证券简称:广哈通信         公告编号:2017-004



调解。
    三、法院对本案的审理调解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广有公司与城市学院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自愿达成如下调
解协议:
    (一)城市学院最终应向广有公司支付的剩余全部物业转让款金额总计为人
民币捌佰贰拾陆万元整(¥8,260,000.00 元)。上述款项的支付不以 G 综合楼的
过户为前提条件。广有公司不再向城市学院主张剩余全部物业转让款的利息。城
市学院同意按如下方式、期限支付上述金额:
    1、城市学院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日内向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及市政府
等相关部门申请财政拨款;
    2、无论有关部门是否批准财政拨款,城市学院均应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
全部付清上述金额人民币捌佰贰拾陆万元,广有公司在收到款项后向城市学院开
具相应票据;
    3、广有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城市学院向该收款账户汇入款项
即视为已经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

    (二)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广有公司将 G 综合楼的全部报建文件及相关材
 料原件交付城市学院,城市学院出具收据给广有公司。此后,双方共同办理 G
 综合楼的规划验收、确权、办证等事宜。对于 G 综合楼日后办理规划验收及产
 权登记、过户的税费等费用问题,由城市学院自行承担,广有公司不承担任何
 税费。双方明确,上述 G 综合楼办理规划验收及产权登记、过户的税费包括但
 不限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等依法依规
 由广有公司和城市学院承担的全部款项。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 124,812.00 元,由广有公司、城市学院各负担
 62,406.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62,406.00 元,由广有公司、城市
 学院各负担 31,203.00 元。
    (四)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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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作为原告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各项经营业务正常发
展,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于未完成转让的物业,广有公司已于2012年对相关物业成本全额计提减值
准备,如果能按调解协议如期收回款项,将对2017年度报表利润产生正面影响。
    六、说明
    2017 年 9 月 13 日,公司首发项目经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 2017 年第 72 次会
议审核通过。
    2017 年 9 月 22 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粤 01 民终 3063
号”《民事调解书》。
    2017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取得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783 号”《关于核
准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故“(2017)粤 01 民终 3063 号”《民事调解书》出具时间为处于公司发行上
市准备期间,该期间公司无渠道将该诉讼调解情况进行公告。
    2017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7]690 号”《关
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上市交易,遂将“(2017)粤 01 民终 3063 号”《民事调解书》内
容予以披露。
    七、备查文件
    1、(2017)粤01民终3063号《民事调解书》。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