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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福股份: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2-07  

						证券代码:300712         证券简称:永福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1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的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2月7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7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6日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7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福州海西科技园高新大道3号永福设计研发中心31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一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9人,代表股份97,920,8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03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
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87,2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573%;通
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10,710,8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6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
10,574,8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2人,代表股份7,514,0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41%。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06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50%。
    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全体监事、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9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9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9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9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9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574,3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董龙芳、彭亚威
    3.结论性意见:永福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0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