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1-11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人作为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本人经审阅拟提交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
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审计资格,具备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备案条件,拥
有足够的经验和良好的执业团队,熟悉公司业务,可以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
次聘用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本人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 冲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5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林 雁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5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胡继荣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