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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可瑞: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2-06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英可瑞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深圳市英可瑞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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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 1001 号国际 E 城 E1 栋 11
楼公司大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
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5 日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期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845,26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02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身份
证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39,844,4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01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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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92,7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29%。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845,26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92,76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845,26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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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92,76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845,26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92,76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845,26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92,76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845,26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92,76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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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意:39,845,26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92,76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