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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可瑞: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18-08-1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上半
年度的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如下: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英可瑞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旭                      联系电话:020-38381080
   保荐代表人姓名:龙敏                      联系电话:020-3838108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是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 次

                                                 是,公司已在定期报告中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对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一致                                          进行了披露,实际进展与
                                                       披露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 次,未亲自列席的,已阅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会议文件

                                         1 次,未亲自列席的,已阅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会议文件

                                         1 次,未亲自列席的,已阅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 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5 次(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英可
                                          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
                                          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核查意见、2‐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
                                         意见、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英可
                                         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于使用
                                         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4‐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
                                         见、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英可瑞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 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 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 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无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
                                                    无             无
   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
                                                    无             无
   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
   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         无             无
   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
                                                         是否履   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及解决措
                                                                    施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尹伟承诺:

   (1)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如有)外,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英可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       是       不适用
   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本
   人离职后,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股东前海深瑞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前海深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除尹伟之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其他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邓琥、吕有根、何勇
志、曹敏、聂建华、孙晶承诺:

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
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如有)外: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英可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英可瑞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
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股东刘文锋、张军承诺:

刘文锋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
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如有)
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英可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张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英可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5、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股东尹伟、邓琥、吕有根、孙晶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
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减持价格
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人
产生约束力,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
履行承诺。




(二)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持股 5%以上股东尹伟、邓琥、刘文锋的持股意向及
减持意向:

(1)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为继续支持公司发
展及回报股东,本人原则上将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如本
人确有其他投资需求或急需资金周转,且采取其他渠道
融资较难解决,确实需要减持公司股份时,在符合相关
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
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本人持股期间发生派发
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
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是   不适用
(3)本人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4)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
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本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人产生约束力;本人不因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持股 5%以上股东前海深瑞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前海深瑞若拟减持
所持英可瑞的股份,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
前海深瑞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的股价表现,实施减持行
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
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前海深瑞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
行;

(3)如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
息除权事项的,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三)发行人关于如信息披露违规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如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
应按发行价格加上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
率计算的利息;如公司已完成上市的,回购价格应按市
场价进行回购,并遵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处理。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3、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   是   不适用
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如信息披露违
规购回已转让原限售股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本人承诺公司申报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并且本人将依法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如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但
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应按发行价格加上股票发行日至
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公司已完成上
市的,回购价格应按市场价进行回购,并按照上市公司
回购股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
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五)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与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已出
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截止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
何与发行人现有业务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
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
同或类似的业务;本人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在今
后的任何时间内,本人或本人届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
司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
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
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发行人产品相同或相似
的产品;

2、若发行人认为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从事
了对发行人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及时转让或    是   不适用
者终止、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转让或终止
该等业务。若发行人提出受让请求,本人将无条件按公
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促成本人控
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发行人;

3、若发行人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或本人控
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不从事与发行人新的业务领
域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活动;

4、如果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获得
任何与发行人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
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发行人
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

5、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
限制或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的行为。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关
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六)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
易承诺函》:

(1)尽量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
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
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

(2)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决策
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行人     是   不适用
上市后适用)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
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3)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
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关
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七)公司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如发生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在不触发终
止上市情形的前提下,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
制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
场以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八)持有公司股票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是   不适用
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如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在不触发终止上
市情形的前提下,持有公司股票的非独立董事和/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
级市场以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九)公司关于分红的承诺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    是   不适用
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按年度进行利润
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
润为正且公司的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可持续
发展需求时,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①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②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
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③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④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⑤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
支出计划,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
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是指公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
润为正;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5)现金分红最低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
   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 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理由                        无

   3. 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                       无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4.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 旭                   龙 敏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