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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可瑞: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06-12  

						证券代码:300713            证券简称:英可瑞              公告编号:2019-049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可瑞”)
收到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 06 民初 49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
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福建省漳州市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英可瑞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伟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 1001 号国际 E 城 E1 栋 11 层
    被告一:漳州市安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安顺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进还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深桥镇高沐电商园 3 楼
    被告二:陈建顺,男,汉族,1963 年 9 月 16 日出生,雪莱特(股票代码 002076)
董事、第二大股东,身份证号码:3506001963******33
    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延安北路 29 号银都大厦 C 幢***室
    被告三:漳州市华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华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楠波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华安经济开发区移民创业园

                                     1/3
    被告四:漳州市铭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铭恒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钟鸣
    地址: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北路西侧钱隆首府 6 幢 204 号
    (四)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英可瑞公司与被告漳州安顺公司、陈建顺、漳州华达公司、漳州铭
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21 日立案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英可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
理人张冰,被告漳州安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江、黄玉良,被告陈建顺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集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漳州华达公司、被告漳州铭恒公司经
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具体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部分应收票据存在无法承兑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18-084)、《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
    (五)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 2,548.5432 万元及逾期货款
利息 622,056.919 元(逾期货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
2018 年 6 月 29 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以上金额合计 26,107,489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货款中的 2,450 万元承担票据责任,支
付票面金额 2,450 万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利率计算,从 2019 年
1 月 11 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
    4、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二、判决情况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漳州安顺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深圳英可瑞公司
货款 25,485,432 元及利息损失(从 2018 年 6 月 29 日起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被告陈建顺对漳州安顺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3
    3、驳回原告深圳英可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63,834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漳州安顺公司、陈建
顺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
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 06 民初 49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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