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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信新材:监事会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2018-02-12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文件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信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
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7]30 号)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2、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和自有外币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审核意见
    2018 年 2 月 9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和自有外币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和自有外币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不
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和自有外币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以下无正文)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文件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审核意见的签署页)


监事签字:




     高维松                       杨建成                                 苗华中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