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维尔: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18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18-08-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18 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安达维尔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熙颖 联系电话:010-6083 6948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鹏飞 联系电话:010-6083 303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是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3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2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无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无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无 无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无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2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是 不适用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4.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是 不适用
5. 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是 不适用
6. 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7.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承诺 是 不适用
9.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
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8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出具
《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乐凯胶片相关事
项的监管提示函》(冀证监函【2018】6 号),对我司关
于乐凯胶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督导工作
予以监管提示。
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项目组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义务。
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
22018 年 5 月 2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管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劲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劲嘉股份”)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劲嘉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77 号),认为劲嘉
股份 3 月 29 日回购股份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我司及劲嘉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
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2018 年 5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保
3
荐代表人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69 号《关于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2018]70 号《关于对黄超和曾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
定》及[2018]71 号《关于对叶建中和董文采取出具警示
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定我司作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未勤
勉尽责、缺少必要的职业审慎,存在对申报项目把关不
严的问题;黄超、曾春在担任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的过程中,
未勤勉尽责、缺少必要的职业审慎,存在对申报项目把
关不严的问题;叶建中、董文在担任青岛港国际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的过程中,
出具的专业文件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各项目
组勤勉尽责、扎实推进项目,审慎判断决策,提高执业
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4、2018 年 5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
《监管关注函》(皖证监函[2018]176 号),对我公司保荐
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年报和合规报告中对于合规
总监的收入、合规管理部人员数量、以及对于子公司的
合规管理工作存在问题予以关注。
我司作为持续督导机构已督促国元证券针对上述问
题向监管机构做出解释并进行相应整改。。
1、2017 年 5 月 24 日,我司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7 号)。公司在司度(上
海)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
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责令公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61,655,849.78
元,并处人民币 308,279,248.90 元罚款。具体处罚事项
将以我司最终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此事件发生以来的近两年间,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
公司持续完善相关内控机制,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日
常经营管理,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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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18 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熙颖 孙鹏飞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