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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达维尔: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06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对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员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
的基础上,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及变更财务负责人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被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3、被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其能
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且保证在任职期间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同意免去乔少杰先生、雷录年先生、孙艳
玲女士的副总经理的职务,同意免去徐艳波女士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的职
务,同意免去葛永红先生、王洪涛先生、李小会女士总经理助理的职务。同意
改聘原总经理助理葛永红先生、原总经理助理王洪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
意聘任熊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负责人,同意聘任赵雷诺先生为公司
总经理助理,以上高管任期为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二、关于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并由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的经营计划、战略发展目标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向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 3,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自审议
通过后 12 个月内有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子安先生、公司董事乔少
杰先生共同无偿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具体融资金额将根据公司运营资金
的实际需求来确定,主要用于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保函等业务。

    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公司董事会授权高管层办理银行有关协议或合同
的签署及相关事宜;并在授信有效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超过授信额度时需要
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
授信并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申请综合授
信并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安达维尔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设
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航设公司拟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自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有效。
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子安先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葛永红先生共同
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以航设公司两项实用新型专利作为质押担保,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

    为满足全资子公司北京安达维尔机械维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
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机械公司拟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自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有效。
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子安先生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以
机械公司两项实用新型专利作为质押担保,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全资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申请综合授信并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

    四、关于调整 M1+及以上中高层管理干部年终奖基数的议案

    董事会对《关于调整 M1+及以上中高层管理干部年终奖基数的议案》的审
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公司 M1+及以上级别管理干部按照
公司销售规模确定所对应的年终奖基数是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而制定的,有利于更好地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
责权利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 M1+及以上中高层管理干部年终奖基数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樊尚春                 陈武朝                 徐阳光




                                                    2018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