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维尔: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19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19-08-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19 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安达维尔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熙颖 联系电话:010-6083 6948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鹏飞 联系电话:010-6083 303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是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2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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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无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无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无 无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无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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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是 不适用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4.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是 不适用
5. 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是 不适用
6. 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7.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承诺 是 不适用
9.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
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9 年 3 月 1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
管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朗新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21 号),认为朗新
科技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了较大金额非保本浮动收益的银
行理财产品未事先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我司及朗新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2、2019 年 3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
基因”)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
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2 号),认为华大基
因订单型收入确认依赖的系统存在漏洞,相关收入核算
不规范,部分项目型收入核算与会计政策不一致,相关
收入核算不规范,规范运作程度不高。
我司及华大基因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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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
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
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2019 年 4 月 1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
管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阳光电源”)出具了《关于对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33 号),认为阳光
电源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阳光电源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
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4、2019 年 4 月 2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
管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博创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37 号),认为博创
科技 2018 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
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正。
我司及博创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
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5、2019 年 4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
腾制药”)出具《关于对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4 号),认为博腾制
药以预付货款方式通过部分供应商及个人将资金划转至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的企业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及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博腾制药未就相关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博腾制药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
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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