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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达维尔: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19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19-08-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19 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安达维尔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熙颖                      联系电话:010-6083 6948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鹏飞                      联系电话:010-6083 303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是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2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无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无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无               无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无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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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是                   不适用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4.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是                   不适用
5. 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是                   不适用
6. 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7.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承诺          是                   不适用
9.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
                                  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9 年 3 月 1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
                                  管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朗新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21 号),认为朗新
                                  科技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了较大金额非保本浮动收益的银
                                  行理财产品未事先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我司及朗新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2、2019 年 3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
                                  基因”)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
                                  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2 号),认为华大基
                                  因订单型收入确认依赖的系统存在漏洞,相关收入核算
                                  不规范,部分项目型收入核算与会计政策不一致,相关
                                  收入核算不规范,规范运作程度不高。
                                      我司及华大基因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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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
                           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
                           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2019 年 4 月 1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
                           管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阳光电源”)出具了《关于对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33 号),认为阳光
                           电源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阳光电源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
                           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4、2019 年 4 月 2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
                           管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博创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37 号),认为博创
                           科技 2018 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
                           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正。
                               我司及博创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
                           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5、2019 年 4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
                           腾制药”)出具《关于对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4 号),认为博腾制
                           药以预付货款方式通过部分供应商及个人将资金划转至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的企业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及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博腾制药未就相关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博腾制药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
                           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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