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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川智能:公司章程(2019年5月)2019-05-18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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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4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股份 ................................................................................................................... 5
第一节股份发行............................................................................................................ 5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股份转让............................................................................................................ 7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股东.................................................................................................................... 8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2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5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6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8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1
第五章董事会 ............................................................................................................. 26
第一节董事.................................................................................................................. 26
第二节董事会.............................................................................................................. 30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 38
第一节高级管理人员.................................................................................................. 38
第二节绩效与履职评价.............................................................................................. 40
第三节薪酬与激励...................................................................................................... 40
第七章监事会 ............................................................................................................. 41
第一节监事.................................................................................................................. 41
第二节监事会.............................................................................................................. 42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3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43
第二节内部审计.......................................................................................................... 47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7
第九章通知、信息披露和公告 ................................................................................. 48
第一节通知.................................................................................................................. 48
第二节信息披露..........................................................................................................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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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公告.................................................................................................................. 50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0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50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51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53
第十二章附则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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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广东海川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立,广东海川智能机器有限公
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606766570429D。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00万股,2017年11
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Guang Dong High Dream Intellectualized Machiner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黄龙村委会龙展路3号;
       邮政编码:52831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80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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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
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尊重利益相关者
的基本权益,切实提升企业整体价值。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取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
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使公司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回报,并最大程度回馈社会。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电子重量分
选器、微机组合秤、粉状定量机、X光检测机、金属检测机、连续式失重秤、液
体灌装秤自动化计量和检测设备,提供相应设备的技术配套服务(经营范围涉及
行政许可的项目须有效许可证或批准证明经营);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涉及许可证的必须
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向各发起人发行股份 5,400 万股;2017 年 7 月 26 日,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00 万股,公
司的股本总额增至 7,200 万。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以资本公积金向股权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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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合计转增 3,600 万股。本次转增完
成后,公司股份总数为 10,800 万股。
      公司成立时的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股)

  1                            郑锦康                                      31,174,200

  2                            郑贻端                                       6,237,000

  3                             梁俊                                        4,903,200

  4                            郑雪芬                                       3,358,800

  5                            吴桂芳                                       3,358,800
           深圳市聚兰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6                                                                         2,160,000
           伙)
  7        上海祥禾泓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000

  8        中山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080,000

  9                            邓锡坤                                         108,000
                        合计                                               54,000,000
      公司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广东海川智能机器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
出资。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8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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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份,应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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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十二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
增持公司股份的,从前款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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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
定权利。
    公司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
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
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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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其他
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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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
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
所控股的公司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投入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
完整、权属清晰,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控股股东提名公司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对
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公司的重大决
策应当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
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不得干预公司
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公司的具体运
作,不得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
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对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同业竞争。
    如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不得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由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事实之日起五
个交易日内,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
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
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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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
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事长;
    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
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
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
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
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
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釆取有效措施保持公司
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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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的回购股份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非公开发行融资
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1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失效。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前述授权的,应对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募集资金
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进行审议并通过相
关决议,作为董事会行使授权的前提条件。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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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其他按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在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网络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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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章程,
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且
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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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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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应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大
会提案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
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披露。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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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
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
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
开股东大会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
则确认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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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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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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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七)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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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的回购股份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公司或控股股东不得通过利益交换等方式换取部分股东按照公司或控股股
东的意愿进行投票,操作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
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归于无效。
   未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授权代理人代为表决,其代理
人也应参照本款有关关联股东回避的规定予以回避。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八十四条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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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
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
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
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
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拟以超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
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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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
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
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
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
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
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
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
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
股东大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
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
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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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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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获得通过当日立即就任。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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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
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
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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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忠实、勤勉、
谨慎履职,并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董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
事本人确实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对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
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
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且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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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
于两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
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不得
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不得与其所受聘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针对以下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四)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六)提议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八)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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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就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特别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
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
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独立董事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
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
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董事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
成重大影响时,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专业结构合理。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
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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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制订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的回购股份计划,并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实施具体回购股份计划;
    (十七)决定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下的回购股份计划;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
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
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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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
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
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对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委员会的成员均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以及技术和产品的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负责拟订公司重大投资政策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并独立提出可行性调研意见供董事会参考;
    (四)监督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的执行并就其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提出
参考意见;
    (五)核实公司管理层对董事会作出的重大投资政策和决策的执行情况;
    (六)对公司重大投资行为的日常监管;
    (七)就工作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供董事会参考;
    (八)查阅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材料及询问有关负责人;
    (九)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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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进行审查;
    (八)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情况进行审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和方案;
    (二)审定公司的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
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
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董事候选人及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
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应当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公司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
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债务性融资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重大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
     1、交易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公司重大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委托理财
事项由董事会作出决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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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交易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公司重大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事
项由股东大会作出决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6)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重大投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上述第 1 项、第 2 项之外的重大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事项,
由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策,并报董事会备案。
    (二)资产抵押和质押决策权限:
    单笔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或累计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值的 30%的资产抵押和质押事项由董事会决策,其余资产抵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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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事项由股东大会决策。
    (三)提供担保决策权限:
    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提供担保之外的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策。
    (四)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含同一
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金额低于 1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做出决
议批准,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值的比例低于 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3、
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含同一标的或
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五)债务性融资决策权限:
    单项金额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下,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 60%以下的债务
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由董事会决策,其余债务性融资事项由股东大会决
策。
    前款第(一)-(五)项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须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
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
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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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会
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
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
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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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
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做成董事
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
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
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
免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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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
偿责任。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第一节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第一百〇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五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
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高级管
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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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
(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
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
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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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绩效与履职评价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
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者其下设的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监事会的监督
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
据。
    独立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
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三节        薪酬与激励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薪酬与公司绩效、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机制,
以吸引人才,保持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稳定。
    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作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其他
激励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
充分披露。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
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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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
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
    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
职能力。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
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
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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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
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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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
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
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
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
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
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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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需在
股东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调整程序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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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
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利润分配的具体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
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
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同行业的排名、
竞争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1)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80% ;
    (2)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40%;
    (3)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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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应当对
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等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需经董事会过半数(其中应包含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半
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
计划,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前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
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公司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交流平台、公司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渠道与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与诉求,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代表及时将有关意见汇总并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上说明。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导致公司营业利润连续两年下滑
且累计下滑幅度达到 30%以上,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
时,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利润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益、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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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议案,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其中包含三分之二以上独立
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还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如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应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决
议,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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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信息披露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电话方式进行;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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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信息披露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
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
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应当制定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
确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
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除依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
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便于理解。公司应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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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二百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
关事宜。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并通过审计部负责
对公司的重要营运行为、下属公司管控、财务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
进行检查和监督。
    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定期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
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披露环境信息以
及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相关情况。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相关信
息,定期分析公司治理状况,制定改进公司治理的计划和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三节公告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媒
体。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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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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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
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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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百二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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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提供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
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百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以下无正文)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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