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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怡达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2017-11-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879 号”文核准,江苏怡达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达股份”、“发行人”或“公司”)社会公众
股公开发行工作已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总量为 2,005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尽快
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作为怡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
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认为
怡达股份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
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YIDA CHEMICAL Co.,Ltd.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60,100,000.00 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后):80,150,000.00 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准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6 年 6 月 20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2 年 8 月 14 日


                                    1
    住所:江苏省江阴市西石桥球庄村

    邮政编码:214441

    经营范围:醇醚、醇醚醋酸酯系列产品的生产(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列范围
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按许可证所列范围和方式经营);醇醚、醇醚酯系列
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机动车制动液、汽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的生
产、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化工产品及其生产技术
的研究、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
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从事醇醚及醇醚酯类有机化工产品的技术研发、生产及销售。

    所属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电话:0510-86600202

    传真:0510-86609388

    电子信箱:ydhx8101@yidamail.com

    互联网网址:http://www.yidachem.com/

    董事会秘书:蔡国庆

(二)发行人主要业务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专注于醇醚及醇醚酯类有机化工产品的技术研发、生
产及销售。经过 20 年余年的发展,公司已逐步发展成为集生产、科研为一体,
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与国际接轨的国内领先醇醚企业。公司主导产品为“怡达
牌”丙二醇醚及丙二醇醚酯系列产品、乙二醇醚及乙二醇醚酯系列产品,广泛应
用于涂料、油墨、电子、覆铜板、汽车制动液、农药、医药、印刷、清洗剂、日
用化学品等行业。公司产品在涂料、油墨、覆铜板、印刷等行业作为溶剂使用,
有“万能溶剂”之美誉;在制动液、清洗剂、农药、电子和日用化学品等行业,
作为原料使用,是专用化学品。此外,公司产品可用作水性电泳漆、水性木器漆、
水性内墙涂料、水性钢架涂料、水性防腐金属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的特种助剂,
                                     2
公司目前已具备多品种、多系列醇醚及醇醚酯系列产品的规模化供应能力,同时
具备较强的产品研发能力,可根据市场及客户需求情况,实施新产品的同步、快
速研发。公司现拥有各类醇醚及其他产品共 50 余种,其中丙二醇甲醚醋酸酯、
乙二醇丁醚醋酸酯被科学技术部批准为国家重点新产品,丙二醇丁醚、电子级丙
二醇甲醚及甲醚醋酸酯、电子级丙二醇甲醚等 14 项产品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认
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二丙二醇丁醚、丙二醇丁醚等 20 项产品通过江苏省科
学技术厅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公司自行研制的三乙二醇单甲醚和丙二醇甲醚产品
分别被国家科技部列为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发行人目前拥有专利 28 项,其中
发明专利 23 项。

    公司被全国标准化委员会批准为“丙二醇醚和乙二醇醚工作组”召集单位,
负责醇醚类产品行业标准的起草。公司凭借多年来行业内的技术积累,目前已具
备多项产品可替代国际知名品牌的自主研发能力。公司“清洁工艺催化合成丙二
醇甲醚醋酸酯产业开发”项目和“乙二醇丁醚醋酸酯清洁生产技术”项目获得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颁发的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公司“电子级丙二醇甲醚
醋酸酯连续化生产工艺”项目获得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颁发的科技进步
奖三等奖。2016 年 7 月 28 日,公司收到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研究中心发出
的《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基础材料技术提升与产业化重点专项 2016 年度
项目立项的通知》(国科高发计字【2016】18 号),获得“多相氧化组合反应器
与耦合分离新技术”项目的立项批复,项目编号为 2016YFB0301700。公司为其
中课题“环境友好的丙烯直接氧化合成环氧丙烷新技术与工业示范”的承担单
位,课题编号为 2016YFB0301704。

    此外,多年来公司和国内多所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形成合作,已具备广泛的
信息资源和人才储备资源。公司凭借完善的化工基础设施、国内领先的醇醚生产
技术、丰富的生产工艺流程控制经验,在行业中逐步确立了稳固的领先优势并在
国内市场树立了较高的竞争地位。

(三)设立情况

    发行人前身为江苏怡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达有限”),成立于 1996
年 6 月 20 日。发行人系由怡达有限以 2012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

                                    3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扣
       除专项储备)202,383,585.20 元,按 1:0.2461 比例折合股本 4,980 万元,其余部
       分计入资本公积。

           2012 年 8 月 14 日,公司在江苏省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20281000106716 号,注册资本为
       4,980 万元。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衡审字(2017)01955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7.6.30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资产总计                   884,054,648.11      889,088,030.75    758,720,406.12      765,769,168.62
    负债合计                   352,630,478.71      388,568,257.59    433,902,810.67      486,195,332.9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520,573,274.47      489,627,401.74    324,817,595.45      279,573,835.68
    少数股东权益               10,850,894.93        10,892,371.42            -                   -
    股东权益合计               531,424,169.40      500,519,773.16    324,817,595.45      279,573,835.68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564,237,788.50     1,002,473,250.57    1,094,713,661.87    1,047,979,816.01
营业利润                            32,888,640.16        74,459,066.25      70,955,911.10        21,935,867.79
利润总额                            37,398,103.97        75,731,599.50      78,041,666.00        26,614,794.9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0,721,965.81        59,530,743.74      57,574,332.93        21,284,409.7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
                                    26,069,273.58        58,257,451.91      51,620,201.93        17,739,955.08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4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671,918.90       41,077,749.58   166,139,567.66        9,205,012.9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9,853,152.16   -187,495,211.83      -12,495,794.90     -32,968,493.4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700,329.00   142,190,387.25      -118,916,901.24      16,017,193.98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425,698.67         331,768.40        318,079.25          -57,286.32
的影响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48,399,043.39       -3,895,306.60    35,044,950.77       -7,803,572.87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17.6.30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流动比率(期末数)                  1.52              1.45               1.13             0.98
   速动比率(期末数)                  0.99              0.73               0.78             0.59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6.10%            40.28%             50.22%           58.86%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
                                       8.66              8.15               6.52             5.61
   净资产(元)
            项目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5.42              9.83             10.82             10.08
   存货周转率(次)                    3.59              6.12               5.97             5.7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112             1.0349            1.1561            0.427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5112             1.0349            1.1561            0.427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
                                    0.4338             1.0127            1.0366            0.3562
   本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
                                    0.4338             1.0127            1.0366            0.3562
   释每股收益(元/股)
   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0.16              0.68               3.34             0.18
   净额(元/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81             -0.06               0.70            -0.1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95%            13.72%             18.70%            7.9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
                                     5.05%            13.43%             16.76%            6.61%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
                                   3,072.20          5,953.07           5,757.43         2,128.44
   润(万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2,606.93          5,825.75           5,162.02         1,774.00
   (万元)
                                               5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6,01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005 万
股,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为 25.0156%,发行后总股本为 8,015 万股。本次发
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数量:2,005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156%,其中网下发行
200.50 万股,网上发行 1,804.50 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全部为公开发
行新股。

    4、发行认购情况: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为 1,903,350 万股,网上有
效申购数量为 81,933,959,500 股,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为 10,216.20
倍,超过 150 倍。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00.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
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804.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回拨
后,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 4,540.54 倍,中签率为 0.0220238349%。

    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 32,382 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为 1,750
股,合计放弃认购股数为 34,132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比例
为 0.17%。

    5、发行价格:16.71 元/股。

    6、市盈率:22.99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
按照 2016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7、发行后每股收益:0.73 元/股(按发行人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
    8、发行前每股净资产:8.66 元/股(按发行人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9、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0.25 元/股(按发行人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预计的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

    10、市净率:1.63 倍(按照每股发行价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11、发行方式: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
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12、发行对象:符合资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
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3、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4、募集资金金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3,503.5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408.18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0,095.37 万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11 月 8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17)00135 号”《验资报告》。

(二)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准承诺

    就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2018 年 5 月 15 日),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
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5 月 15 日)收盘
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的锁定期限届满后自
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7
    就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
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根
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分别不超过 15%,并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人拟减持所
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

    (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
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
规定实施减持。

    2、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沈桂秀女士、刘昭玄女士承诺

    就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就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
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
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
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分别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本人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
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

                                  8
    3、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刘芳、蔡国庆、刘
冰、李凤珠、刘坚和赵静珍承诺

   就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就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
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
法方式。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准、蔡国庆就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承诺如下:

    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准、蔡国庆就所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孙银芬、何路群、汤芹洪、

                                    9
柯亚芬、袁纪贤、高华、刘丰、吴逊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何长碧、何路
群、汤芹洪就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孙银芬、何路群、汤芹洪、
柯亚芬、袁纪贤、高华、刘丰、吴逊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何长碧、何路
群、汤芹洪就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将严格履行股票锁定承诺,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1)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
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
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注:若在承诺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10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已完成公开发
行;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8,015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三)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2,005 万股,占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不
低于 25.00%;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信息无虚假记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过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
融资。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11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
行上市,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机构组织编制了本次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经核查;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本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自
                                 12
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
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3 个
(一)持续督导事项
                                               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意识,协助发行人制订、执行有关制度;与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 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保荐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情权,持续
                                        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情况。
                                               协助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        部控制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
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
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         避免,督导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
意见                                           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
                                               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         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
交的其他文件                                   的规定,适时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
                                        专用账户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
并发表意见
                                        有担保行为与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股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
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
                                               取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及财务状况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人进行现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
场检查                                         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有充分理由
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确信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

                                          13
                                              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督促发行人或
                                              相关当事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
                                              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可要
                                              求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深交所规则以及协议约定方式,及时
                                              通报信息;可列席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有关会议;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交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
                                              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发行人协调相关当事人配合保荐机构的保荐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
                                              工作,并督促其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协
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助保荐机构做好保荐工作。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峰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284
保荐代表人                                    吕雪岩、钟丙祥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
任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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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