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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怡达股份: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8-06-01  

						证券代码:300721         证券简称:怡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3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
予条件已经满足,根据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以 2018
年 5 月 31 日为授予日,向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
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激励计划简述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本次激励计划所涉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发行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63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预
留授予部分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4、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2.00 万股,约占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15%。其中首次授予 74.00 万股,约占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92%。预留 18.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3%。
    5、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 16.14 元/股。
    6、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7、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8、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的安排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
用不同的限售期。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
24 个月、36 个月;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期解除限售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首次授予的第一个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解除限售期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首次授予的第二个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解除限售期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首次授予的第三个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解除限售期
                                         日当日止

    9、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2020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激励对象
的解除限售条件。本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限制性股票若要解除限售,公司各年度
业绩需满足以下指标: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
织实施。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达到合格及以上,则其当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和解
限售比例全部进行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其
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8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
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2、2018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审核,认为相关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8 年 4 月 30 日至 2018 年 5 月 10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
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8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
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
部事宜。
    5、2018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其中,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二、董事会就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
确定授予日为 2018 年 5 月 31 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关于本次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
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
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的股份登记期间内,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公司应对授予价格进行
相应的调整。
    鉴于公司已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实施了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
司现有总股本 80,15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00000 元人民币现
金(含税),需要对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授予价格的具体调整情况为: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由 16.14 元/股调整为 15.94 元/股。
    同时,鉴于拟激励对象卞林峰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期间存在公司股票
交易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取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因而需要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情况为:激励对象由 63 人调整为 62 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 74
万股调整为 73 万股。除上述调整外,激励方案的其他内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激励计划保持一致。
    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具
体内容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方式为限制性股票,所涉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发行
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日为 2018 年 5 月 31 日;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62 人,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73 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
8,015 万股的 0.9108%。
     3、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5.94 元/股。
     4、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售的限制性股     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激励对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胥刚(副总经理)                 2                 2.7397%                0.0250%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含控股子              71                97.2603%                0.8858%
     公司)(61 人)
           合计                     73                 100.00%                0.9108%

     5、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5 月 31 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
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本次限制性股票总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成本
           1,461.46               554.14           608.94        237.49           60.89

    注 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锁的情况;
    注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
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注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
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性质、限售期安排及所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限
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
成登记之日起计算。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期解除限售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首次授予的第一个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解除限售期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首次授予的第二个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解除限售期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首次授予的第三个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解除限售期
                                         日当日止
      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高级管理人员授予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买卖股票情况的说
明


      经公司自查,激励对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胥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
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九、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
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监事会对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
员具备《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
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
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除拟激励对象卞林峰因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期间存在公司股票交易行
为被取消授予资格外,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
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18 年 5 月 31 日为授予日,以 15.94 元/股的价格向 62 名
激励对象授予 73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 2018 年 5 月 31 日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也符合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条件。
    2、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
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除拟激励对象卞林峰因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期间存在公司股票交
易行为被取消授予资格外,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 2017 年年度股
东大会批准的《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综上,我们同意以 2018 年 5 月 31 日为授予日,以 15.94 元/股的价格向
62 名激励对象授予 73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针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怡达股份本次股权激励的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
准及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
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三、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股
       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