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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佳伟创: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2018-08-0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159 号”文核准,深圳市捷佳
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佳伟创”、“发行人”或“公司”)
不超过 8,00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已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为 8,00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已
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国信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
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注册中文名称: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S.C New Energy Technology Corporation

注册资本:             24,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32,0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余仲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7 年 6 月 18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1 年 10 月 26 日

住所: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横坪公路 89 号涌鑫工业厂区 3
                       号厂房第 1 层、4 号厂房第 1、2、4、5 层及 5 号厂房第
                       1层
经营范围:             电子工业设备、光伏电池、光伏电池设备、动力电池设

                                      1
                      备、半导体设备、电子生产设备、光电设备的销售;刻
                      蚀机、扩散炉、烧结炉、各类自动化生产设备、光电设
                      备的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
                      融租赁活动)及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和利用;与上述设
                      备及分布式发电系统和太阳能技术及产品相关的技术咨
                      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以及合同能源管理;
                      销售太阳能光伏产品及配件;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
                      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
                      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
                      可经营)。刻蚀机、扩散炉、烧结炉、各类自动化生产设
                      备、光电设备的生产、维修、改造;生产太阳能光伏产
                      品及配件(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二)设立情况

    公司系由捷佳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9 月 30 日,捷佳有限股东会做出决议,同意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
公司。同日,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书》,约定以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深鹏所审字[2011]1202 号《审计报告》审验的捷佳有限 2011
年 7 月 31 日净资产 49,286.09 万元,按 1.65196:1 的比例折股,变更后股份公司
股本为 29,835 万元,股份总数为 29,835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超出股本部分的
净资产 19,451.09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1 年 10 月 15 日,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截至 2011 年
10 月 15 日申请变更登记的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深鹏所验字[2011]0337 号《验资报告》,验证了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
29,835 万元已经全部到位。此次验资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
行了复核,并出具了天健验〔2017〕3-175 号《实收资本复核报告》,确认出资足
额缴纳。

    2011 年 10 月 26 日,本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登记注册,并领
取了注册号为 44030610320793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
29,835 万元。

     (三)主营业务
    本公司系国内领先的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制造商,主营 PECVD 设备、
扩散炉、制绒设备、刻蚀设备、清洗设备、自动化配套设备等太阳能电池片生产
工艺流程中的主要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的技术与工艺研发,
为太阳能光伏电池生产企业提供高转换效率大产能整体解决方案,并不断满足下
游客户技术更新和工艺改进的需求,积累了丰富的行业应用经验,与境内外上市
的大中型太阳能光伏电池生产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常州捷佳创于 2011 年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于
2014 年和 2017 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公司通过多年持续的技术与产品创新,
在国内晶体硅太阳能电池设备制造行业处于领先地位。根据中国电子专用设备工
业协会统计,2017 年,捷佳伟创在中国半导体设备行业十强单位中销售收入排
名第三,其设备类销售收入占国内太阳能电池设备(含晶硅材料加工生长设备和
晶硅太阳能电池芯片制造设备)销售收入的 29.66%,占国内半导体设备(含集
成电路设备、太阳能电池设备、LED 设备等)出口交货值的 37.74%。

     (四)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03.31       2017.12.31   2016.12.31    2015.12.31
流动资产                       233,403.39      225,351.37   186,528.96     80,788.81
资产总额                       264,491.24      255,653.18   212,537.97    101,536.62
流动负债                       168,538.54      161,200.38   139,199.10     39,147.29
负债总额                       169,627.29      162,289.13   140,737.85     41,507.29
所有者权益合计                  94,863.95       93,364.05    71,800.12     60,029.3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94,863.95       93,364.05    71,800.12     60,029.33
注:2015-2017 年数据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8 年 1-3 月数据经
审阅但未经审计,下同。


                                           3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1-3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营业收入                            38,093.79     124,277.93         83,124.04        34,973.96
           营业利润                             8,569.02      29,304.14         12,151.49         3,718.85
           利润总额                             8,619.36      29,356.75         13,258.72         4,166.59
           净利润                               7,499.90      25,403.93         11,770.79         4,013.6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7,499.90       25,403.93        11,770.79         4,013.69
           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6,999.63       24,527.46        10,957.16         3,723.83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1-3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917.71      11,756.56         23,756.61         5,837.2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81.55      -4,341.82            509.24        -1,916.0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000.00      -3,840.00            -18.42           -39.89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392.84         -862.42         1,198.02             140.85
           的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4,256.68       2,712.33         25,445.45         4,022.17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33,535.19      37,791.87         35,079.54         9,634.09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18.3.31            2017.12.31           2016.12.31            2015.12.31
流动比率                                            1.38                1.40                   1.34                  2.06
速动比率                                            0.54                0.56                   0.57                  1.0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67.92%              67.26%                  67.61%              41.35%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3.95                3.89                   2.99                  2.50
(元)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
                                                0.03%                0.03%                  0.04%                0.05%
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
               项目                   2018 年 1-3 月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5.14                4.22                   2.70                  1.05
存货周转率(次/年)                                 0.68                0.61                   0.70                  0.68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8,723.18           29,706.64             13,678.05               4,690.3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7,499.90           25,403.93             11,770.79               4,013.6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6,999.63           24,527.46             10,957.16               3,723.83
后的净利润(万元)
利息保障倍数                                           -                   -                      -                     -

                                                         4
              项目                    2018.3.31          2017.12.31      2016.12.31          2015.12.31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
                                                  0.12            0.49                0.99                0.24
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18               0.11                1.06                0.17

              二、申请上市的股票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24,00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8,000.00 万
         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 32,000.00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
         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                    1.00 元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8,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3、发行股数
                                        比例不低于 25.00%,均为公开发行新股
         4、发行价格                    14.16 元/股
                                        18.4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7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5、市盈率
                                        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89 元(按照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除以本
         6、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6.19 元(按照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本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市净率                      2.29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
         9、发行方式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者采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 A 股股东账
         10、发行对象                   户并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账户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
                                        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1、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募集资金总额为 113,280.00 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总金额 8,519.64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04,760.36 万元。
         12、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8 年 8 月 7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8〕3-45 号《验资报告》。

              (二)发行人股东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
                                                     5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仲、左国军、梁美珍、梁美珍近亲属蒋春玲、
龙军、总经理李时俊、恒兴业、弘兴远业及鼎兴伟业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包括直接
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
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作为蒋婉同、蒋泽宇的监护人,梁美珍女士还承诺,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蒋婉同、蒋泽
宇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控制人余仲、左国军、梁美珍、
总经理李时俊分别承诺: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
司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将遵守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梁美珍近亲属蒋春玲、龙军分别承诺:在梁美珍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将向公司申报其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梁美珍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富海银涛、松禾成长、上海科升、益富海、架桥富凯、麦瑞世纪、
麦瑞投资、杭州恒丰和无锡 TCL 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伍波、张勇、柯国英、周惟仲、汪愈
康和周宁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
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6
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李时俊近亲属李时仲、伍波近亲属欧阳泉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李时俊/伍波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将向公司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李时俊/伍波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捷佳伟创股份。如李时俊/伍波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仲、左国军和梁美珍、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的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时俊、伍波、周惟仲、汪愈康和周宁等 8 名自然人分
别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
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
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9 年 2 月 10 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该承诺不因其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减持意向

    (1)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减持意向

    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仲、左国军和梁美珍,持股 5%以
上的自然人股东李时俊、蒋婉同及蒋泽宇法定监护人梁美珍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
向承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
                                    7
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
票;其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其减持公司
股票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
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
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化
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做相应调整。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其减持意向
予以公告。

    如果其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其
所持公司股票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富海银涛、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麦瑞世纪、麦瑞投资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在锁定期届满后,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
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
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票。

    其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按照届时市场价格或者大宗交易
双方确定的价格减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前一年末的公司每股净资产。

    其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持有捷佳伟创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若富海银涛、麦瑞世纪和麦瑞投资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方面的承诺,其将在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8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其所持公司股票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2)其他作为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意向

    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伍波、周惟仲、汪
愈康和周宁等 4 名自然人分别承诺:就其所持公司股份,在相关股份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其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
方面的承诺,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其所持有公司股票自
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三、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捷佳伟创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二)捷佳伟创股本总额为 24,000.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00 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票为捷佳伟创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

   (四)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五)捷佳伟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9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
融资。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作为捷佳伟创的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如国信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信证券所制作、出
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
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
信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
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
                                  10
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9、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10、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
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
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国信证券将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保荐协议、
(一)持续督导事项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
                                               意识,认识到占用发行人资源的严重后果,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决策机制。
                                               建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机制,督促高管人员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
                                               与发行人签订承诺函、完善高管人员的激励
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与约束体系。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        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关联交易达到一定数额
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         需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或股东
意见                                           大会)批准。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及时沟通渠道,督促发行
息披露文件及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要
其他文件                                       求和规定。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专用账户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
并发表意见
                                               有担保行为与保荐人进行事前沟通。
                                               按照保荐制度有关规定积极行使保荐职责;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行持续
                                               严格履行保荐协议、建立通畅的沟通联系渠
督导责任的其他主要约定
                                               道。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人履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持续对发行人进
行保荐职责的有关约定                           行关注,并进行相关业务的持续培训。

                                          11
                 事项                               安排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金晶磊、孙建华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兴盛街 6 号国信证券大厦

    电话:010-88005400

    传真:010-66211975

    联系人:金晶磊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保荐机构特别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
示”以及“第四节 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认为:捷佳伟创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捷佳伟创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信
证券同意担任捷佳伟创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特此推荐,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12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金晶磊               孙建华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何   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