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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佳伟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8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核,我们认为《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如实反映了
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
定,募集资金的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
行为,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
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需要,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最大
化原则。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此事项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
金使用》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章的有关规定,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在股东大会授权的额度内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

    五、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
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关于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对
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地了解和
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
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并
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进山                      林安中                        许泽杨




                                                       2019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