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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药石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发生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18-12-07  

						证券代码:300725             证券简称:药石科技           公告编号:2018-101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发生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吴希罕先生的通知,吴希罕先生作为公司董事、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本次
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详细情况
    1、其本次变动前持有股票数量:8,331,7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7%;
    2、其本次股份变动的数量:4,876,7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3%;
    3、其本次股份变动的原因:因婚姻关系解除而进行的财产分割;
    4、其本次股份变动的方式: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非交
易过户办理;
    5、其本次股份变动后持有股票数量:3,45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4%)。
    吴希罕先生、周全女士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相关
股权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后,吴希罕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为3,455,000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为3.14%。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周全女士承诺就其本次取得的药石科技股份,将继续履行吴
希罕先生作出的各项股份锁定承诺。


    二、相关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周全女士承诺其通过离婚财产分割取得的公司股份,
将继续履行吴希罕先生原先所做出的锁定承诺,锁定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发行人股东吴希罕的承诺
    1、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证券代码:300725              证券简称:药石科技           公告编号:2018-101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遵守前述股份锁定要求外,本人通过发行人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取得股份,
自 2016 年 9 月 8 日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
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
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 持有的公司
股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
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保证在
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2、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转让条件
       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
定。
       (2)、转让方式
       本人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部分发
行人股票。
       (3)、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进行减持,则每 12 个月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数量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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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未来股份转让价格
    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得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且不低于每股净资产价格。上述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应作相应调整。
    (5)、公告承诺
    未来本人减持股份时,将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本人的转股
意向予以公告,并明确预计减持的股份数量。
    (6)、未来股份转让的期限
    自本人做出转让股份决定并公告之日起至完成股份转让的期限将不超过 6 个月。
    (7)、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
    如本人未按照本持股意向的承诺转让股份,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
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
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二)、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公司股份,周全女
士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三)、周全女士通过离婚财产分割取得的药石科技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的股份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周全女士所持有药石科技股份为特定股份,应
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5月2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5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关于特定股份的相关减持规定。
    (四)、吴希罕先生现任公司董事,为公司特定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吴希罕先
生所持有的药石科技股份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5月26日发布的《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5月27日发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关于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特定股东的相关减持规定。
    (五)、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吴希罕先生不再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备查文件
    1、吴希罕先生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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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周全女士出具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特此公告。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