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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禾材料: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2-10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 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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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10-1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RC
                            电话/Tel:(8621) 6061 3666 传真/Fax:(8621) 6061 3555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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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已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润禾材料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文件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二)下午 13:30 在浙江省
宁波市宁海县桃源北路 2 号科创中心 17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2 月 10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9 日 15:00 至 2019 年 12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12 月 3 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股份 84,856,4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6.879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5 名,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84,853,2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767%;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 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2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叶剑平先生主持,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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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
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1.《润禾材料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相关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856,21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7%;反对 2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677%;反对 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注:“中小投资者” 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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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
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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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赵   靖                                   包毅锋


                                             经办律师:
                                                           陈巍杰




                                                     2019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