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截至2019年9月30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803号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19年9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债券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债券 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文件一起上报。 二、董事会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 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 [2007]500号)编制截至2019年9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上 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 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 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 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 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 理的基础。 鉴证报告 第 1 页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19年9月30日止的《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 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19年9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 O 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鉴证报告 第 2 页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9年9月30日止的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 [2007]500号)的规定,本公司将截至2019年9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 2016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7] 2045 号文“关于核准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2,15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发行价为人 民币 16.06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为 345,29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54,806,603.79 元,合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0,483,396.21 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10930 号验资 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账号 账户性质 截止日余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 3901100029000136408 活期户 9,339,831.87 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姜山支行 353273673383 活期户 4,748,712.1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 393573917538 活期户 7,455,305.20 合计 21,543,849.21 截止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本金余额为 60,000,000.00 元。 使用情况报告 第 1 页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二、 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34,529.00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1,793.66 募集资金净额: 29,048.34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1,793.66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不适用 2017 年 9,206.47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不适用 2018 年 5,661.15 2019 年 1-9 月 6,926.04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实际投资金额与 截止日项目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实际投资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实际投资 序号 承诺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项目 募集后承诺投资 完工程度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金额 金额的差额 年产 100 万台显示器支架及 35 万 年产 100 万台显示器支架及 35 万台升 14,313.91 14,313.91 10,882.29 不适用 不适用 10,882.30 不适用 76.03% 1 台升降台(桌)项目 降台(桌)项目 2 模具中心升级项目 模具中心升级项目 3,480.02 3,480.02 2,979.32 不适用 不适用 2,979.32 不适用 85.61% 3 研发、设计中心升级项目 研发、设计中心升级项目 5,186.36 5,186.36 1,863.99 不适用 不适用 1,863.99 不适用 35.94% 4 补充流动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 6,068.05 6,068.05 6,068.05 不适用 不适用 6,068.05 不适用 不适用 合计 29,048.34 29,048.34 21,793.65 21,793.66 使用情况报告 第 2 页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二)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根据 2017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浙江乐 歌智能驱动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100 万台显示器支架及 35 万 台升降台(桌)项目”的实施主体,相应增加实施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 科技园区,并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与浙江乐歌智能驱动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 (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截止 2017 年 11 月 28 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对募 投项目“年产 100 万台显示器支架及 35 万台升降台(桌)项目”已先期投入 19,053,881.70 元,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以募集资金 19,053,881.70 元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以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模具中心升级项目”已先期 投入 9,062,042.90 元,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以募集资金 9,062,042.90 元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以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研发、设计中心升级项目” 已先期投入 2,318,300.00 元,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以募集资金 2,318,300.00 元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上述事项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出具《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 报字[2017]第 ZF10954 号)。2017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议案》。 (四)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除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 60,000,000.00 元外,其余暂未使用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 金专户。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使用情况报告 第 3 页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实际投资项目 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 承诺效益(年新 最近两年实际效益 截止日累计实现效益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序号 项目名称 产能利用率 增净利润)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1-9 月 年产 100 万台显示器支架及 35 万 1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台升降台(桌)项目 2 模具中心升级项目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3 研发、设计中心升级项目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4 补充流动资金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使用情况报告 第 4 页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产运行情况 前次发行不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五、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对照情况 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不存在差异。 六、 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报告业经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批准报出。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使用情况报告 第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