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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歌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1-15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以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对联营企业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联营企业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
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本次对外投资遵循自愿、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在
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对联营企业增资暨关联交
易事项。
    二、关于对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经认真审阅朱伟先生的履历,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朱伟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况。 经讨论,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朱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至第四
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页无正文,为《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强国 ___________




                                                    梁上上 ___________




                                                    易颜新 ___________




                                                      2020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