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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华悦邦: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9-12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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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华悦邦”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百华悦邦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
的《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百华悦邦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百华悦邦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百华悦邦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百华悦邦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百华悦邦董事会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
布《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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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
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
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百华悦邦已按照有关规定
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百华悦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提案的提出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百华悦邦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望花路花家地北里 19 号望京大厦 C 座二层综合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刘铁峰先生主持。

    百华悦邦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百华悦邦股东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9 月 11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百华悦邦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 15 日通
知股东,百华悦邦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
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百华悦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证明资料、股
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份 32,002,300 股,占百华悦邦股份
总数的 39.1690%。经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百华悦邦核查确认,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百华悦邦股份总数的
0%。

    据此,百华悦邦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6 名,合计代表股份 32,002,300 股,占百华悦邦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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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690%。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百华悦邦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
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百华悦邦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
列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百华悦邦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清点、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百华悦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百华悦邦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百华悦邦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查验,股东北京达安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悦华众城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3,611,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32,00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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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32,00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32,00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32,00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第二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有表
决权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余议案
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见证,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
均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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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百华悦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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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宋沁忆




                                                      王   恒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