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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顺股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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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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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
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
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
会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
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8 年 7 月 3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伟忠先生(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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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5.09%股份)提交的《关于增加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提
案》,提议在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审议《关于选举公司股东代表
监事的议案》。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3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18 年 7 月 4 日,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事宜发布了《关于增加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如期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旗中路 38 号之
一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上述新增临时提案的提出时间、方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案人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具备提出上述临时提案的资格;上述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公司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新增临时提案等事项的补充
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身份登记册、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
系统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名单的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9 人,
代表股份 266,203,88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3.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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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回购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1.01 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265,383,522 股同意,7,2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


    关联股东汪显俊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1.02 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用途》


    表决结果:265,383,522 股同意,7,2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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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股东汪显俊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1.03 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265,383,522 股同意,7,2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


    关联股东汪显俊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1.04 审议通过了《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265,383,522 股同意,7,2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


    关联股东汪显俊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1.05 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265,383,522 股同意,7,2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


    关联股东汪显俊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1.06 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结果:265,383,522 股同意,7,2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


    关联股东汪显俊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1.07 审议通过了《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265,383,522 股同意,7,2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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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股东汪显俊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
议案》


    表决结果:265,383,522 股同意,7,2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


    关联股东汪显俊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265,383,022 股同意,7,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


    关联股东汪显俊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265,383,022 股同意,7,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


    关联股东汪显俊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265,383,022 股同意,7,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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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股东汪显俊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266,196,180 股同意,7,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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