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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顺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4月)2019-04-26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成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应当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
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或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或公司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
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两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
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本实施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