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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顺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4月)2019-04-26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和《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
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核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
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
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审议。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