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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2019-05-22  

						证券代码:300737       证券简称:科顺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6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顺股份”、

“发行人”)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

分股份,数量为 4,9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1%。

    2、本次解除限售后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4,085,0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0.67%。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9 年 5 月 27 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36 号核准,并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55 号)同意,科顺股份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2,666,600 股,公司股票自 2018 年 1

月 25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科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 458,000,000 股,首次公

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610,666,600 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有限售

条件股份总数为 338,225,849 股(含股权激励限售股和高管锁定股),

占总股本的 55.39%,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为 272,440,751 股,占总

股本的 44.61%。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及执行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通过非公

开发行认购公司股票并自愿限售的股东。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

如下:

    2016 年 4 月 27 日,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向毕利、邓新旺等 44 名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公司与 44

名认购对象签署的股票认购协议,该次发行的新增股票限售期为 2016

年 5 月 27 日(发行人在中登公司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三年。

    上述 44 名自愿限售的股东,其中:

    1、邱志雄曾担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职务,并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离职;根据邱志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所作

的承诺:“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

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

股份”。邱志雄先生持有的公司首发前限售股将延长锁定至其离职之
日后 18 个月,即限售至 2020 年 1 月 17 日。

    2、吴志远曾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离职。根据吴志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所作的承诺:“若

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吴志远先生持有的公司首发前限售股将延长锁定至其离

职之日后 12 个月,即限售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3、方勇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根据方

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所作的承诺:“本人承诺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因此,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为除邱志雄、吴志远、方勇外的

其余 41 名股东所持的自愿限售股份 4,940,000 股。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中,卢嵩、毕双喜、赵军、孙崇实、龚兴宇

承诺:

    (1)本人现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委托他人管理,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超过上述期限,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

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2)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

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

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13 个月以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承诺及保证。自本人离职信息申报

之日起 6 个月内,本人增持发行人的股份也按上述承诺及保证予以锁

定。

    (3)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时,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时,本人所持有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

《规范创业板公司董监高买卖股票行为的通知》、《新股改革意见》、

《首发股东售股暂行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义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5)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

效。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与上市公告书等公告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并

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9 年 5 月 27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 4,9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1%。

解除限售后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4,08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7%。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41 名,均为自然人

股东。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所持限售条件   本次申请解除   本次实际可上
        股东名称                                                备注
号                   股份总数       限售数量     市流通数量*
 1     孙崇实         100,000        100,000          -         注1
 2     卢嵩           100,000        100,000          -         注1
序               所持限售条件   本次申请解除   本次实际可上
      股东名称                                                备注
号                 股份总数       限售数量     市流通数量*
3    毕双喜         100,000        100,000           -        注1
4    赵军           40,000         40,000            -        注1
5    龚兴宇         40,000         40,000            -        注1
6    赵晶           400,000        400,000        400,000
7    汪显俊         200,000        200,000           -        注1
8    陈冬青         200,000        200,000           -        注1
9    何晓军         200,000        200,000        200,000
10   韩宝桂         100,000        100,000        100,000
11   邱文柏         100,000        100,000        100,000
12   陈荣基         400,000        400,000        400,000
13   毕利           200,000        200,000        200,000
14   周海波         200,000        200,000        200,000
15   李国强         100,000        100,000        100,000
16   金结林         100,000        100,000        25,000      注2
17   房雪娟         100,000        100,000        100,000
18   林丽莅         100,000        100,000        100,000
19   王志华         100,000        100,000        100,000
20   郭志华         100,000        100,000        100,000
21   秦勇           100,000        100,000        100,000
22   李维为         100,000        100,000        100,000
23   马新军         100,000        100,000        100,000
24   邓新旺         100,000        100,000        100,000
25   何胜莲         100,000        100,000        100,000
26   徐贤军         100,000        100,000        100,000
27   段正之         100,000        100,000        100,000
28   夏平           100,000        100,000        100,000
29   朱攀           100,000        100,000        100,000
30   左鸿洋         100,000        100,000        100,000
31   葛云尚         100,000        100,000        100,000
32   刘凯           100,000        100,000        100,000
33   徐江山         100,000        100,000        100,000
34   方顺荣         100,000        100,000        100,000
35   张宇           100,000        100,000        100,000
36   晏红全         100,000        100,000        100,000
37   肖哲           100,000        100,000        100,000
38   廖礼辉         100,000        100,000        100,000
序                所持限售条件    本次申请解除   本次实际可上
       股东名称                                                  备注
号                  股份总数        限售数量     市流通数量*
 39   何秀芬          60,000          60,000         60,000
 40   雷明升          60,000          60,000         60,000
 41   杨小育          40,000          40,000         40,000
    注 1:孙崇实、卢嵩、毕双喜、赵军、龚兴宇、汪显俊和陈冬青系公司董事
或高管,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前述股东在 2019 年 1
月 25 日解除限售的股份已经达到各自所持股份总数的 25%,故本次均无新增实
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另外,孙崇实所持有股份中有 4,500,000 股股票处于质押
状态。
    注 2:金结林系公司监事会主席,其本次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其所持股
份总数的 25%。

      (五)公司董事会承诺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

诺,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
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