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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飞数据: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21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4 层、15 层{07~12}单元(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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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奥
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 2 页 共 17 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8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8 年 4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2017 年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2018 年 5 月 9 日,公司
董事会又在上述网站刊登了《关于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2018 年 5 月 21 日(星期一)下午 15:30,本次股东大会于广州市天河区
黄埔大道中 199 号广州阳光酒店第七楼 15 号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
东大会。

   2、本 次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为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第 3 页 共 17 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15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
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合计
37,5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65,266,000.00股的57.5185%。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证券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和股东证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9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37,494,200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57.4483%。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
代表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45,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02%。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股份5,260,000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8.0593%。其中现场出席5人,代表股份5,214,200股;通过网络投票3
人,代表股份45,800股。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


                             第 4 页 共 17 页
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以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提案为:

   1、普通决议议案:

   (1)审议《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6)审议《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金融机构授信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8)审议《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0)审议《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审议《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第 5 页 共 17 页
   (16)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7)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8)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9)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0)审议《关于修订〈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的议案》;

   (21)审议《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22)审议《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23)审议《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的议案》;

   (24)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2、特别决议议案: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3、其他议案: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2017年年度述职报告(非表决事项)。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以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
列明并披露,其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以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第 6 页 共 17 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
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
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
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
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二十五项,表决结果如下:

   1、普通决议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 意 37,53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7 % ;反对 500 股,占 出 席会议 所 有股东 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 总数的
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5,25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 意 37,53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7 % ;反对 500 股,占 出 席会议 所 有股东 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 总数的
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5,25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第 7 页 共 17 页
   (3)《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 意 37,53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7 % ;反对 500 股,占 出 席会议 所 有股东 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 总数的
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5,25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的议案》

    同 意 37,53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7 % ;反对 500 股,占 出 席会议 所 有股东 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 总数的
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5,25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关于公司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 意 37,53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7 % ;反对 500 股,占 出 席会议 所 有股东 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 总数的
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5,25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第 8 页 共 17 页
   (6)《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金融机构授信提供担保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同 意 7,21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31 % ;反对 500 股,占 出 席会议 所 有股东 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 总数的
0.0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5,25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广州市昊盟计算机
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7)《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 意 37,53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7 % ;反对 500 股,占 出 席会议 所 有股东 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 总数的
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5,25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9.990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 意 37,539,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9 % ;反对 800 股,占 出 席会议 所 有股东 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 总数的
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5,25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第 9 页 共 17 页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48%;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1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9)《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 意 37,53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7 % ;反对 500 股,占 出 席会议 所 有股东 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 总数的
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5,25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0)《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 意 37,53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7 % ;反对 500 股,占 出 席会议 所 有股东 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 总数的
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5,25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1)《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 意 37,53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7 % ;反对 500 股,占 出 席会议 所 有股东 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 总数的
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第 10 页 共 17 页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5,25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 意 37,53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7 % ;反对 500 股,占 出 席会议 所 有股东 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 总数的
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5,25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 意 37,53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7 % ;反对 500 股,占 出 席会议 所 有股东 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 总 数的
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5,25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 意 37,53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7 % ;反对 500 股,占 出 席会议 所 有股东 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 总数的
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第 11 页 共 17 页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5,25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 意 37,53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7 % ;反对 500 股,占 出 席会议 所 有股东 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 总数的
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5,25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 意 37,53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7 % ;反对 500 股,占 出 席会议 所 有股东 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 总数的
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5,25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 意 37,53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7 % ;反对 500 股,占 出 席会议 所 有股东 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 总数的
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第 12 页 共 17 页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5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0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 意 37,53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7 % ;反对 500 股,占 出 席会议 所 有股东 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 总数的
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5,25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9)《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 意 37,53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7 % ;反对 500 股,占 出 席会议 所 有股东 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 总数的
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5,25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0)《关于修订<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 意 37,53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7 % ;反对 500 股,占 出 席会议 所 有股东 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 总数的
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第 13 页 共 17 页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5,25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1)《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 意 37,53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7 % ;反对 500 股,占 出 席会议 所 有股东 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股 份 总数的
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5,25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2)《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 意 35,57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6 % ;反对 500 股,占 出 席会议 所 有股东 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 总数的
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5,25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拟参与该计划的股东何烈军先生、何宇亮先生、唐仲良先生回避表决。

   (23)《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的议案》

    同 意 35,57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第 14 页 共 17 页
99.9986 % ;反对 500 股,占 出 席会议 所 有股东 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 总数的
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5,25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拟参与该计划的股东何烈军先生、何宇亮先生、唐仲良先生回避表决。

   (24)《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 意 35,57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6 % ;反对 500 股,占 出 席会议 所 有股东 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 总数的
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5,25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拟参与该计划的股东何烈军先生、何宇亮先生、唐仲良先生回避表决。

   2、特别决议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 意 37,53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7 % ;反对 500 股,占 出 席会议 所 有股东 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 总数的
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5,25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第 15 页 共 17 页
份的0.0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二十五个议案均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以及《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人员、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第 16 页 共 17 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卢跃峰                                      戎魏魏




                                       经办律师:
                                                       林晗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