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飞数据: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暨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10-30
证券代码:300738 证券简称:奥飞数据 公告编号:2019-077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暨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及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部分募投项目和实施主体暨延期的议案》,同意对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
“互联网数据中心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廊坊市讯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讯云”)。上
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
更部分募投项目和实施主体暨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7)。
一、新增募集资金专户
由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互联网数据中心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变
更为廊坊讯云,为确保募投项目顺利实施,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
需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户名 银行账号 金额(万元人民币) 募投项目
上海浦东发展银 廊坊市讯云数据 82050078801500000466 11,299.93 互联网数据中
行广州白云支行 科技有限公司 心扩建项目
注:2019 年 5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7,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使用
7,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待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到期后,公司将上述
7,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及本次结转后剩余部分未到期的利息一次性转结至廊坊讯云的募集资金专户。
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9 年 10 月 29 日,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讯云数据科
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白云支行以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
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廊坊市讯
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以下统
称“甲方”);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白云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_82050078801500000466 ,截止 2019 年 10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11,299.93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互联网数据中心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
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如甲方二划款申请材料注明的资金用途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资金用途不
一致的,乙方有权拒绝划款,并及时通知丙方。
乙方仅对甲方二出具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即可凭资料办理划转相应资
金,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慧红、刘思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