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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宝股份: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0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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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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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

及《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且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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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召开第

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19 年 3 月 13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网站

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

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

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19 年 4 月 3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平台于 2019 年 4 月 2 日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18 年 4 月 3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袁肖琴女士主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96

名,代表股份 555,904,5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618%。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19 年 3 月 26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1 名,持有股份 525,381,7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5.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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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平台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数据,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平台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5 名,代表

股份 30,522,7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60%。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1.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8. 《关于预计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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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关于制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2. 《关于审查 2018 年度董事薪酬发放情况的议案》;

    13. 《关于审查 2018 年度监事薪酬发放情况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五、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

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

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 555,902,0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2. 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555,901,9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3. 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555,901,9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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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555,902,0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5. 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555,902,3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6.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555,896,7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7.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

案》

    同意 555,895,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4%;反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8. 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1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采购原材料、接受劳务、销售产品

商品等》

    关联股东华烽国际投资控股(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香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回避 5000,000,000 股;同意 55,874,7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7%;反对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9%;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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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公司向董监高担任董事的其他企业采购原材料》

    同意 555,889,0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2%;反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8.3 《公司向重要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及其关联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关联股东共青城东证田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 24,320,000

股;同意 531,567,7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反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9.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555,896,3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5%;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555,844,9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3%;反对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弃权 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

案》

    同意 555,895,9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5%;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查 2018 年度董事薪酬发放情况的议案》

    同意 555,894,2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1%;反对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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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弃权 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13.审议通过了《关发审查 2018 年度监事薪酬发放情况的议案》

    同意 555,895,5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4%;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每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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