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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欣锐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0-03-06  

						证券代码:300745          证券简称:欣锐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4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第一、二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3 月 6 日(周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3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6 日 9:15-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 1001 号南山智园 C1 栋 14 楼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壬华先生
                                    1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 的总体 情况: 通过现场 和网络 投票的 股东 4 人 ,持有 股份

46,500,02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0.60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
持有股份 46,500,02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0.60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持有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廖春兰律师、胡永胜律师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46,500,02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有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46,500,02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有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46,500,02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有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廖春兰律师、胡永胜律师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
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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