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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科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12-16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事前已认真
审阅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并听取了公司的说明,现发表
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
业执业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聘任其为公司 2019 年度财
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关于调增公司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此次所调增的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均为公司正常业务发
展的需要,按照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市场原则,以公允的价格和交
易条件及签署书面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