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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科激光: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2-31  

						证券代码:300747          证券简称:锐科激光          公告编号:2019-079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2月31日(星期二)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31
日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楼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伍晓峰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 情况:通过现 场和网络投票 的股东27人, 持有股份
121,523,1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9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人,持有股份116,998,3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0.93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持有股份4,524,778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67%。
    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8人,持有股份9,065,0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持有股份4,665,193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42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持有股份4,399,89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16%。
    2. 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117,198,338股 ,占出 席会议 的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96.4412%;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
4,321,81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6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740,2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915%;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弃权4,321,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75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117,198,338股 ,占出 席会议 的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96.4412%;反对4,324,81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8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740,2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915%;反对4,324,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0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117,198,338股 ,占出 席会议 的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96.4412%;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

4,321,81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6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740,2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915%;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弃权4,321,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75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117,198,338股 ,占出 席会议 的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96.4412%;反对4,324,81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8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740,2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915%;反对4,324,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0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117,179,03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253%;反对
2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弃权4,321,813股,
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6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720,9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786%;反对2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0%;弃权4,321,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75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韩若晗律师、钱程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锐科激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