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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科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23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

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中相关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刘晓旭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的

副总经理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章程》及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刘晓旭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决定。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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