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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山金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18-12-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〇一八年八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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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下称“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法律顾问,现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有关

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向公司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市

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书》(下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中山市金马科技

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

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并根据公司将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资

料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出具了《北京

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中

国证监会发出的《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于 2018 年 2 月 12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

事务所关于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3-3-1-4-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根据公司将

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下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

    现公司将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为此,本所就公司在审计基准日调整后是否继续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

件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同时,本法律意见书亦就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以来公司涉及的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补充。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原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

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

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


                                 3-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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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上

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阅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登记机关提

供的工商登记信息档案资料、瑞华会计师于 2018 年 8 月 8 日出具的编号为瑞华

审字[2018]第 40020089 号《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下

称“《审计报告》”,以下提及《审计报告》时,如无特别说明均指此报告),公司

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仍具

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仍然继续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

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与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相同,每股

具有同等的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公开发行新股的下

列条件:

    (1)经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

议资料,公司已经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选举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

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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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分别为 86,322,342.16 元、83,356,884.21 元、100,888,953.50 元及 59,183,515.23 元,

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3)经审阅《审计报告》,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审计报告》,有

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三

年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据此,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有关股票上市的下

列条件:

    (1)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3,000 万元,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 4,00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 1,000

万股,本次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为 4,000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本次发行后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公司的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

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下列条件:

    (1)公司是由金马有限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依法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自金马有限 2007 年 11 月成立至今已经超过三

年,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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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83,356,884.21 元、
100,888,953.50 元,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
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合并后的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资产为 487,496,008.13 元,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4)公司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3,000 万元,发行后的股本总额将不少于三千万

元,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根据瑞华会计师于 2014 年 9 月 16 日出具

的瑞华验字[2014]40020002 号《验资报告》,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2)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或购置发票,通过产权登记机

构查询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利状况,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

局网站进行检索,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专业从事游乐设施的开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审计

报告》,公司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 1-6 月主营业务收入占

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74%、99.68%、99.33%及 99.53%,据此,公司主

要经营一种业务。

    (2)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公司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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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档案资料,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涉讼情况,公司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的股份

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公司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定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制度;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

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股东投票

计票制度,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

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7.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

的理解和判断,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瑞华会计师已于 2018 年 8 月 8 日向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标准无保

留意见。

    8.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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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 据 瑞 华 会 计 师 已 于 2018 年 8 月 8 日 出 具 的 编 号 为 瑞 华 核 字

[2018]40020047 号《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下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

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

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2)瑞华会计师已于 2018 年 8 月 8 日就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出具了《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认为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按照财政

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范标准中与财务

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无保留结论。

    9.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辖区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该等人员的

陈述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该等人员的公众信息及涉讼情况,登

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审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会议资料,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具备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以下各项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0.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根据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

网检索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众信息资料,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3-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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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

网检索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众信息资料,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查

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

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

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已经具备了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

及其历史沿革情况。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的完整性

    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公司已经根据业

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应的生产中心、销售中心、财务中心、技术中心等职能部

门,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独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公司独立对

外签订合同,拥有独立的融资渠道、采购渠道和销售渠道。

    (二)发行人资产的完整性

    公司的资产完整。公司已经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

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商标、专利的

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发行人人员的独立性

    公司的人员独立。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均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公司领取薪酬,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3-1-4-9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四)发行人财务的独立性

    公司的财务独立。公司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

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和独立运用资金的情形。

    (五)发行人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的机构独立。公司已经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

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六)发行人业务的独立性

    公司的业务独立。公司已取得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各项资质证书,其经营范

围已经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可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公司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 1-6 月合并销售前五名客户的合计销售金额占公司当

期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7.30%、46.78%、55.25%及 67.03%,公司不存在

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严重依赖关联方或者重大不确定性客户的情形;公司的业务独

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七)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慎核查,发行人在其他方面亦不存

在影响其独立性的严重缺陷。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

力,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在其他方面也不存

在影响其独立性的严重缺陷。

    六、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

发起人和股东的情况。

    (二)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3-3-1-4-10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作报告出具以来,公司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

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公司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提

供的工商登记信息档案资料,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公

司未发生股本总额、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二)经核查,公司主要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目前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设

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的情况,亦未涉及任何争议或纠纷。

    八、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一)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中披露了发行人附属公司的情况。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以来,发行人附属公司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各附属公司的注册信息资料,金

马结构安装、金马游乐工程、动漫游艺分公司目前合法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

法规及其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业务

    (一)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

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以来,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二)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 1-6 月

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494,367,872.33 元、487,583,537.18 元、494,788,559.42 元

及 258,137,857.61 元,营业收入分别为 495,656,113.34 元、489,128,696.28 元、

498,150,861.25 元及 259,363,315.04 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

别为 99.74%、99.68%、99.33%及 99.53%,据此,公司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3-3-1-4-1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三)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其他任何性质的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四)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拥有的资质证书、知识产权

及主要经营资产的权利证书或购置发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

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关联方情况。

        其中,2018 年 4 月 17 日,长沙云顶星河的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变更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金马投资                              1,000.000               100.000

                   合计                                     1,000.000               100.000


        公司实际控制人邓志毅担任长沙云顶星河的执行董事职务。

        (二)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的关联交易

资料,公司 2018 年 1-6 期间发生或新增的关联交易如下:

        1.关联销售

                                                                                单位:万元

   期间         关联方       交易内容         交易金额    占同类交易比重 占营业收入比重
                荔苑乐园     销售配件              6.92           0.88%              0.03%
                             销售配件              9.20           1.16%              0.04%
              古镇云顶星河
                                 维修费            1.39           0.17%              0.00%

2018 年 1-6     金马环艺     租赁收入              5.36           51.09%             0.02%
    月          金马投资     租赁收入              3.90           37.14%             0.02%
                             销售配件              0.71           0.09%              0.00%
                天伦投资
                                 维修费            0.92           0.11%              0.00%
              长沙云顶星河   销售配件              5.44           0.69%              0.02%



                                          3-3-1-4-1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 关联担保

        邓志毅、杨焯彬、邝澄伯、何锐田、刘喜旺、李勇、贾辽川、林泽钊、李玉

成、徐淑娴、柯广龙、梁沛强、李伯强、容锡湛、邓国权、吴海康、李仲森、程

伟夫、高庆斌、曾庆远、陈朝阳作为保证人为公司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山分行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合同编号:

GED4764420180018 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 6,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上述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与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根据公司的确认及《审计报告》,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

以来,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1.专利

        (1)新增的专利

        公司新获授权的专利 18 项,具体情况如下表所列: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别         证书号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一种应用于视频投

    1    影目标定位的参考          发明        第 2937505 号   201510506928.1    2015.08.18
                      1
         点识别方法




1
    该发明专利由中山金马和武汉大学共有。




                                            3-3-1-4-1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一种铅垂轴向悬浮
2                         发明        第 2984723 号   201510738477.4    2015.11.02
     支承结构


     一种摩天轮主轴支
3                         发明        第 2955304 号   201510738615.9    2015.11.02
     撑结构


     一种断轨过山车翻
4                         发明        第 2973127 号   201610225469.4    2016.04.12
     转平台锁车机构


     一种路轨锁紧及车
5                         发明        第 2882240 号   201610228941.X    2016.04.12
     体限位联锁机构


     一种路轨导向锁紧
6                         发明        第 2882633 号   201610231753.2    2016.04.12
     机构


     挂钩式二道保险结
7                         发明        第 2915661 号   201610439526.9    2016.06.17
     构


     断轨过山车翻转平

8    台前部挡块与滑出     发明        第 2882337 号   201610227610.4    2016.04.12
     段路轨连锁机构


     一种用于游艺设备
9                       实用新型      第 7217192 号   201721237731.3   2017.09.25
     的对位送气机构


     一种游乐设备的保
10                      实用新型      第 7217191 号   201721237732.8   2017.09.25
     险机构


     一种可实现原方向

11   折回的下降滑行的   实用新型      第 7423071 号   201721237733.2   2017.09.25
     游乐设备


     一种用于游艺设备
12                      实用新型      第 7389491 号   201721237734.7   2017.09.25
     的防跌落保险机构




                                   3-3-1-4-1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一种包括提升和背
 13                         实用新型      第 7389492 号   201721237735.1   2017.09.25
        冲的游乐设备


        一种包括上升、背

 14     冲和降落的游乐设    实用新型      第 7387532 号   201721238797.4   2017.09.25
        备


        一种非接触式阻尼

 15     装置及带有其的旋    实用新型      第 7392298 号   201721473745.5   2017.11.07
        转杯


        一种游乐设备的平
 16                         实用新型      第 7390860 号   201721503322.3   2017.11.10
        推式多发站


        一种游乐设备的换
 17                         实用新型      第 7421588 号   201721503325.7   2017.11.10
        轨式多发站


        过 山 车 ( 超 炫
 18                         外观设计      第 4598934 号   201730381543.7   2017.08.18
        ZXC-4B)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上述专利的权属证书,通过专利行政主

管部门查询相关权利状况及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公司拥有上述专利不

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的争议。

       (2)不再授权的专利

       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三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之“4.

专利”披露的下表所列专利,因放弃专利权(重复授权),而不再授权。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别         证书号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一种断轨过山车翻
 1                          实用新型      第 5822757 号   201620306336.5   2016.04.12
        转平台锁车机构




                                       3-3-1-4-1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挂钩式二道保险结
 2                         实用新型      第 5908368 号   201620613828.9   2016.06.17
        构



       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三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之“4.专利”

披露的下表所列专利,专利期限届满终止失效。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别         证书号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1      游戏机(木桶战队)   外观设计      第 1010157 号   200830052531.0   2008.06.27



       (二)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

具以来,公司租赁土地、房屋事项变化情况如下:

       1. 土地租赁

       2018 年 4 月 15 日,公司与中山火炬开发区东利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签署《土

地租赁合同》,约定中山火炬开发区东利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将位于中山火炬开

发区东利村东利围、证号为中府国用(2004)第 150449 号、用途为工业用地、

面积 54,553.7 ㎡的土地租赁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 2018 年 4 月 15 日至 2021

年 4 月 14 日止。土地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 3.5 元(不含税),每年租金为

2,291,255.40 元。

       2.房屋租赁

       (1)公司在中山市共租赁 29 处房屋,为公司员工提供住宿之用,部分员工宿

舍,出租方未提供产权证书。该等房屋并不具备特殊性或不可替代性,具有较方

便的替代房源,公司寻找新的租赁场所无实质性障碍。

       (2)2018 年 5 月 28 日,金马结构安装与中山市东区长江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签署《商铺租用合同书》,租赁位于中山市东区景观路 13 号商业楼二层 17-18 卡

的房产用于办公,面积为 192 平方米,租赁期限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租金为 3456 元/月。



                                      3-3-1-4-16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三)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公司主要财产的

权属证书或购置发票,通过产权登记机构查询公司主要财产的权利状况,公司拥

有的主要财产目前不存在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利的情形,亦未涉及任

何纠纷或争议,公司对其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会受到任何第三者权

利的限制。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尚在履行的新增

重大合同如下:

       1.销售合同

                                                                              价款
序号               买方                 签约日          合同标的
                                                                          (含税,万元)
                                                    悟空夺扇剧场乘骑设
 1       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        2018.1.15                              6,509.30
                                                          备系统
       乌鲁木齐亚洲之星国际贸易有
 2                                     2018.4.9        家庭过山车等           4,460.00
                 限公司
       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潍坊新
 3                                     2018.4.19         跳伞塔等             6,807.00
         富华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
        Ecological Zone-Branch of
 4     Muong Thanh Group Joint Stock   2018.5.16         转转杯等          691.85 万美元
         Company (越南梦晴乐园)
       珲春渤海明珠欢乐谷娱乐有限
 5                                     2018.6.13          转马等              6,590.00
                   公司


       2.授信合同

       2018 年 3 月 29 日,公司(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乙方)

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编号:GED4764420180018 号)。依据该协议,乙方同

意向甲方提供 6,000 万元授信额度,授信种类为非融资性保函;授信额度的使用

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19 年 3 月 25 日止。

       3. 技术开发合同

       (1)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甲方)与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乙方)签订


                                       3-3-1-4-1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了金马数字化工厂 MES 系统开发合同。双方对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约定

为:本项目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后续改进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

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完成方所有。

    (2) 公司(甲方)与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乙方)签订了金马游艺设备管

理云平台开发合同。双方对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约定为:本项目知识产权

归甲方所有;后续改进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

果,归完成方所有。

    (二)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互联网公众信息,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

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根据公司的确认,经本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访谈公司的财务负

责人及瑞华会计师项目经办人员,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除已披露的日常性关

联交易及关联担保外,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四)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列入公司其他应收款的

账面价值为 6,446,498.80 元,列入其他应付款的账面余额为 2,053,253.33 元。

    本所认为,公司上述其他应收、其他应付账目项下的主要款项已经瑞华会

计师审核,债权债务关系清晰,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规定的情形。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以来,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

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二)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目前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

产出售或收购等重大资产变化行为。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公司未对现行适用的公司

                                 3-3-1-4-18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章程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作出修改。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详细披露了公司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二)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以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监事会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1.董事会:


         序号              召开日期                               会议


          1     2018 年 8 月 8 日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2.监事会:


         序号              召开日期                               会议


          1     2018 年 8 月 8 日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经审查公司存档的上述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资料,包括会议通知、议

案、表决票、决议及会议记录等,上述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召集、召开方式、会

议提案、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署等方面均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文件,自本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以来,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其中,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李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曾庆远的兼职

情况更新如下:




                                      3-3-1-4-19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兼职单位与
 姓名      职务          兼职单位名称              兼职职务
                                                                     公司关系
                           金马环艺                  董事           同一控制下
         董事、副总
 李勇                      云顶星河                  董事           同一控制下
           经理
                           金马投资                  董事           同一控制下
         副总经理、
曾庆远   董事会秘          云顶星河                  董事           同一控制下
             书

    (二)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文件,公司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经审阅《审计报告》、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纳税申报表、相关税收优

惠文件,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                                具体税率情况

                            应税收入按 16%、10%、6%、5%、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并按
增值税
                            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 7%计缴。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 3%计缴。

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 2%计缴。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15%、25%计缴。


    公司从事安装业务的收入,原按 3%税率计缴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等相关规定,自 2016

年 5 月起改为征收增值税,税率为 11%;子公司从事安装业务的收入,自 2016

年 5 月起改为征收增值税,税率为 3%,2017 年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税率 11%;

公司技术设计、服务的收入,自 2016 年 5 月起改为征收增值税,税率为 6%;公

司租赁业务的收入,自 2016 年 5 月起改为征收增值税,税率为 5%。

    根据财税〔2018〕32 号、《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3-3-1-4-20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及营改增系列文

件,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的增值税税率,公司增值税税率从 17%降至 16%,

从 11%降至 10%。

    公司企业所得税率为 15%,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 25%。

    (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近三年享受的税收优惠

    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26 日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

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244000570,有效期三年。2015 年 10 月 10 日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粤科

公示[2015]28 号文,公司通过广东省 2015 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编

号:GF201544000184,有效期三年。公司自 2015 年至 2017 年执行 15%的企业

所得税率。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认定条件,公司认为可以暂按 15%优惠税率计算

2018 年 1-6 月的企业所得税,并确认期末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该事项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最终以高新技术企业主管认定机关审核结

果为准。对此,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邓志毅、刘喜旺、李勇已出具承诺:

“如果发行人未来因无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

优惠政策,导致发行人被税务部门追缴 2018 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本人承诺将

给予发行人被追缴税款的等额补偿,以避免给发行人造成损失。”

    因此,就发行人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的不确定性风险,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补偿,该等风险不会给发行人造成损失。

    (三)根据《审计报告》,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以来公司享受

的计入非经常损益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3-3-1-4-2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      2017 年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1,076,100.00


  2      民营企业上市融资专题资助                                          1,002,500.00


  3      2016 年中山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                                      50,000.00


  4      2017 年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                                   100,000.00

                              合计                                         2,228,600.00


      经核查,公司享受的上述政府补助财政补贴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

定,真实有效。

      ( 三 ) 根 据 瑞 华 会 计 师 于 2018 年 8 月 8 日 出 具 的 编 号 为 瑞 华 核 字

[2018]40020048 号的《关于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

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董

事长、财务总监,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近三年来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

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近三年来不存在因

违反有关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

节严重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一)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公司的本

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二)根据公司的确认,自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以来,公司本次发行上

市的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




                                      3-3-1-4-2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公司的诉

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其中,公司与九江民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2018 年 5 月 30 日,九江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九江民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

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江西天华会计师事务所为九江民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管理人。管理人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发布九江民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

算案债权申报须知。

       2018 年 7 月 17 日,公司向九江民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了债

权。

       (二)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主要股东、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是否涉及重

大诉讼及行政处罚的事宜,与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进行面谈,登陆最高人民

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网站进行查询,通过互联网检索公众信息,审阅相

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查阅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主要股东分别作出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针对其重要资产、

权益和业务及其他可能对公司本次发行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

罚事项。

    2.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主要股东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

项。


                                    3-3-1-4-2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

之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

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

    3.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

容适当,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

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公司本次发行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有关股票上市交易尚需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3-3-1-4-2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章小炎




                                                               刘子丰




                                                               孙巧芬




                                                          年      月    日




                               3-3-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