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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山金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2018-12-27  

						股票简称:中山金马                        股票代码:300756




            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GOLDEN HORSE TECHNOLOGY ENTERTAINMENT CORPORATION LIMITED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三路 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1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
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网 址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网 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证券日报网,网址
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
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
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
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邓志毅、刘喜旺、李勇及非控股股东杨焯彬、
邝展宏、何锐田、李玉成、李仲森、林泽钊、高庆斌、陈朝阳、贾辽川、曾庆远、
柯广龙、梁沛强、李伯强、邓国权共 17 名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


                                       3
部分股份。
    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相关规定。”
    容锡湛、徐淑娴、吴海康、程伟夫、彭易娇、瞿海松、付娟共 7 名股东分别
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相关规定。”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邓志毅、刘喜旺、李勇、李玉
成、李仲森、林泽钊、高庆斌、陈朝阳、贾辽川、曾庆远分别承诺: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董事邓志毅、刘喜旺、李勇以及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泽钊、高庆斌、陈朝阳、贾辽川、曾庆远承诺:在上述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
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其


                                   4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上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志毅、刘喜旺、李勇出具了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及由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及其附属
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
人及其附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
与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
他企业。

    2、本人及由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及其附属公
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
及其附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
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
企业。

    3、本人将对本人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按本承诺进行监督,并行使必
要的权利,促使其遵守本承诺。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
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者构成竞争的
业务活动。

    4、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
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5、本承诺对本人持续具有法律约束力,直至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终止:(1)
发行人终止申请发行股票;(2)发行人发行的股票终止上市;(3)本人不再是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5
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
案,预案内容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时,公司应当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
提下,向社会公众股回购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
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净额的 10%;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③公司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
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
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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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再次被触发。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按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对公司股份进行同
比例增持,且:
    ①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合计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②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
①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
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股价稳定
措施的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
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30%,但
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和。
    (3)公司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
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在本次发行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
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
相应承诺。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


                                   7
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则公司应按照本预案的规
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工作。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做
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包括回购的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发
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
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启动条件
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将增持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股票数量范围、价
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
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
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将增持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
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增持公告。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
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4、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
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


                                   8
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
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低增持金额(即人民币 500 万元)-其实际增持股
票金额(如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
支付的分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
算。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
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
支付现金补偿:
    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30%)-其
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
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
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本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实施。


四、公司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邓志毅、刘喜旺、李勇出具承诺
如下: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
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数量每年不
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
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9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
的损失。”


五、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邓志毅、刘喜旺、李勇承诺:如发行人《招
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
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六、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
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邓志毅、刘喜旺、李勇承诺:如发行人《招
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
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二)保荐机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
资者损失。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0
    (三)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如果因我们出具文件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
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
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由此给基于对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于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该等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
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因本公司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控股股东避免关联交易等承诺

    (一)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分别出具《关
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本人及由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
量避免、减少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
来或交易,本人及由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并依据通
常的商业准则确定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关联交
易决策制度》等规章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
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
披露。本人将善意地履行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股东地位
或作为公司董事的身份就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公司的股东大会、董


                                   11
事会等做出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本人及由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
此给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即为不可撤销。”
    (二)其他相关承诺
    1、公司承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公司及子公
司不会收购关联方金马投资、天伦投资、云顶星河、古镇云顶星河、长沙云顶星
河、荔苑乐园及其运营的游乐园或主题公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五年内,其本
人及由其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外的任何其他企业不投资新的游乐园或主
题公园。
    (2)其本人及其所控制的任何企业不购回已转让的中山幻彩、古镇云顶星
河股权。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五年内,其本
人及其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除目前已投资或运营的游乐园
或主题公园外,不会自建、自营或收购其他游乐园或主题公园。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不向关联方新增销售游乐设备的承诺,
承诺如下:“发行人未来不发生任何形式的针对关联方的游乐设备销售,包括已
销售了的设备的更换。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赔偿
责任。”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和杜绝关
联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承诺》,承诺如下:“本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防止
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和资源,杜绝发行人与关
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若发生关联方侵占发行人资金、损害发行人及中小
股东利益情形时,本人将促使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


                                    12
失;当关联方拒不纠正时,本人将促使董事会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关
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发行人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若本人未能按照上述
承诺履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公司现有业务的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从事游乐设施的开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是各类大型游乐设施。近
三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49,565.61 万元、48,912.87 万元和 49,815.09 万元。
    尽管公司目前发展态势良好,但仍面临诸多风险。公司主要产品大型游乐设
施是直接关系重大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特种设备,如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公司须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可能危及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主要产品生产周期较长,
公司按进度收款,如已签约客户因经济环境或自身经营等各种原因,发生延期付
款甚至弃单等违约行为,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下游客户与旅游
业或房地产业联系紧密,下游行业的景气程度对公司经营影响较大。公司所处行
业市场化程度较高,随着国外游乐设施制造商的进入和国内游乐设施制造商的成
长,竞争愈趋激烈,公司面临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采取了多项改进措施以应对以上风险。公司建立完善了质量和安全管理
制度,在产品设计、生产、安装、调试、售后等各环节,全程、全方位执行产品
安全评估和验证。公司严格按合同约定进度收款后安排生产,加强对客户资信状
况和履约能力的了解和评估,降低因客户违约可能遭受的损失。公司扩大产品的
应用范围,增强新客户开发,同时严格执行订单生产模式,加强库存管理,应对
下游行业波动可能给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不断提升整体实力,进一步增强
策划、创意、技术研发能力,并改善管理,以应对愈趋激烈的市场竞争。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降低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
司承诺通过加强募投项目监管、加大现有产品销售力度、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等措施,从而提升产品质量,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
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公司将采取的相关措施具体如下:


                                    13
    (1)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公司董事会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将严格依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
户集中管理。公司上市后将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与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存管银行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还将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的作用,公司如有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或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等事项,将提请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2)加大现有产品销售力度,提升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规模
    为进一步提升股东回报水平,公司将充分利用目前良好的市场环境,继续加
大现有产品的销售力度,进一步开拓国内外的市场空间,并合理控制各项成本,
从而努力提升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水平,争取在公司募投项目实现预期效益
之前,努力降低由于本次发行导致投资者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游乐设施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融入动漫
元素游乐设施项目,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主营业务,有助于扩大现有产品产
能,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同时,通过研发中心建设增强公司研发实力,
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实力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司整体
规模、产品优化并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
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
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章程(草案)》规定了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
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
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另外,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


                                  14
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了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在本次发行后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承诺:
    (1)本次公开发行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前述相关措施;
    (2)公司将制定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方案,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情况下,实现每年现金分红水平不低于《中山市
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的标准;
    (3)倘若本公司未执行本承诺,则本公司应遵照签署的《关于未能履行承
诺的约束措施》之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并采取相关后续措施。
    2、公司全体董事承诺:
    (1)本人将促使公司董事会严格遵守并执行前述相关措施;
    (2)本人将促使公司董事会制定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方案,在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情况下,实现每年现金分红水平
不低于《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的标准,本人将促使
公司董事会制定符合上述承诺的现金分红方案,并将在董事会表决相关议案时投
赞成票;
    (3)倘若本人未执行本承诺,则本人应遵照签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要求承担相应
责任并采取相关后续措施。
    3、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本人将促使公司严格遵守并执行前述相关措施;
    (2)本人将促使公司制定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方案,在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的情况下,实现每年现金分红水平不低


                                  15
于《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的标准,本人将促使公
司制定符合上述承诺的现金分红方案,并将在股东大会表决相关议案时投赞成
票;
    (3)倘若本人未执行本承诺,则本人应遵照签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要求承担相应
责任并采取相关后续措施。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5)未来拟实施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九、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
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共享。


十、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安排,本公
司作出承诺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
并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


                                  16
    (二)本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及《中山市
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倘若届时本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及《中山市金马科技娱
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之规定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则
本公司应遵照签署的《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并
采取相关后续措施。


十一、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一)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
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
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
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
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
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
法律法规处理;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及
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采取积极措施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
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7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
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
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
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
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发行
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采取积极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8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
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58 号)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超过 1,0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定价发行。本次发行股票数
量 1,000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网上最终发行数量 1,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发行价格为 53.86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651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中山金马”,股票代码
“300756”,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1,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起
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 证 券 时 报 网 ( www.secutimes.com ) 、 证 券 日 报 网
(www.zqrb.cn)查询。


二、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8 年 12 月 28 日
    3、股票简称:中山金马
    4、股票代码:300756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000 万股

                                       19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0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1,0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8 年 12 月 28 日起上市交易。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总股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姓名
                                (股)          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邓志毅            8,248,253         20.621   2021 年 12 月 28 日
                  刘喜旺            3,349,146          8.373   2021 年 12 月 28 日
                     李勇           3,049,146          7.623   2021 年 12 月 28 日
                  杨焯彬            1,249,146          3.123   2021 年 12 月 28 日
                  邝展宏            1,249,146          3.123   2021 年 12 月 28 日
                  何锐田            1,249,146          3.123   2021 年 12 月 28 日
                  贾辽川            1,109,977          2.775   2021 年 12 月 28 日
                  林泽钊             924,980           2.312   2021 年 12 月 28 日
                  李玉成             924,980           2.312   2021 年 12 月 28 日
                  徐淑娴             624,980           1.562   2019 年 12 月 28 日
                  柯广龙             924,980           2.312   2021 年 12 月 28 日
首次公开发行      梁沛强             624,980           1.562   2021 年 12 月 28 日
  前已发行        李伯强             624,980           1.562   2021 年 12 月 28 日
  的股份          容锡湛             624,980           1.562   2019 年 12 月 28 日
                  邓国权             924,980           2.312   2021 年 12 月 28 日
                  吴海康             624,980           1.562   2019 年 12 月 28 日
                  李仲森             924,980           2.312   2021 年 12 月 28 日
                  程伟夫             624,980           1.562   2019 年 12 月 28 日
                  高庆斌             543,307           1.358   2021 年 12 月 28 日
                  曾庆远             543,307           1.358   2021 年 12 月 28 日
                  陈朝阳             434,646           1.087   2021 年 12 月 28 日
                  彭易娇             300,000           0.750   2019 年 12 月 28 日
                  瞿海松             150,000           0.375   2019 年 12 月 28 日
                     付娟            150,000           0.375   2019 年 12 月 28 日
                     小计          30,000,000         75.000            -
首次公开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10,000,000         25.000   2018 年 12 月 28 日
  的股份             小计          10,000,000         25.000            -


                                     2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GOLDEN HORSE TECHNOLOGY ENTERTAINMENT CORPORATION
英文名称:
                           LIMITED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 3,000 万元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后): 4,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邓志毅
成立日期                   2007 年 11 月 20 日
变更设立日期               2014 年 10 月 20 日
住所:                     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三路 5 号
经营范围:                 开发:高科技娱乐产品;开发、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
                           游艺机、游乐设施、电子游戏机、模拟机、玻璃钢制品、电子产
                           品;数字动漫制作,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服务;承接游乐场的规
                           划、设计、安装及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游乐设施开发、生产、销售

所属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公司行业为“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C24)

电话号码:                 0760-28132708
传真号码:                 0760-28177888
电子信箱:                 ir@jinmarides.com
董事会秘书:               曾庆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占首发后
   序                                                                持股数量
           姓名      公司任职               任职期间      持股方式              总股本比
   号                                                                (股)
                                                                                例(%)


                                                 22
1     邓志毅       董事长         2017.9.28—2020.9.27   直接持股   8,248,253   20.621
2     刘喜旺     董事、总经理     2017.9.28—2020.9.27   直接持股   3,349,146    8.373
3      李勇     董事、副总经理    2017.9.28—2020.9.27   直接持股   3,049,146    7.623
4     刘奕华      独立董事        2017.9.28—2020.9.27      -               -        -
5      朱娟       独立董事        2017.9.28—2020.9.27      -               -        -
6     李玉成     监事会主席       2017.9.28—2020.9.27   直接持股    924,980     2.312
7     李仲森          监事        2017.9.28—2020.9.27   直接持股    924,980     2.312
8     邓汉忠     职工代表监事     2017.9.28—2020.9.27      -               -        -
9     林泽钊      副总经理        2017.9.28—2020.9.27   直接持股    924,980     2.312
10    陈朝阳      副总经理        2017.9.28—2020.9.27   直接持股    434,646     1.087
11    高庆斌      副总经理        2017.9.28—2020.9.27   直接持股    543,307     1.358
12    贾辽川      副总经理        2017.9.28—2020.9.27   直接持股   1,109,977    2.775
               副总经理、董事会
13    曾庆远                      2017.9.28—2020.9.27   直接持股    543,307     1.358
                     秘书
14    郑彩云      财务总监        2017.9.28—2020.9.27      -               -        -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股东邓志毅直接持有公司 8,248,253 股股份,占
     发行后总股本的 20.621%;刘喜旺直接持有公司 3,349,146 股股份,占发行后总
     股本的 8.373%;李勇直接持有公司 3,049,146 股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7.623%。
     三人合计直接持有本公司 14,646,545 股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36.617%。邓志
     毅、刘喜旺、李勇为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邓志毅,男,1959 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高中学历。1975
     年至 1999 年,先后在中山机床厂、中山市游乐机械设备厂、中山市游乐机械设
     备总厂、中山市金马游乐设备实业公司、中山市金马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历任技工、
     班长、车间主任、科长、经理等职。1999 年至今,历任中山市金马游艺机有限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2007 年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游艺机
     游乐园协会副会长、广东省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副会长等多项职务,是中山市第十
     四届人大代表,2011 年 2 月曾获中山市政府颁发“中山市二〇一〇年度十杰市
     民”荣誉称号。
         刘喜旺,男,1966 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学历,教授
     级高级工程师。1990 年至 1999 年,先后在中山市游乐机械设备总厂、中山市金
     马游乐设备实业公司、中山市金马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历任技术员、工程师、研究

                                          23
所副所长、技术部部长。1999 年至 2017 年 12 月,任中山市金马游艺机有限公
司董事。1999 年至 2010 年,任中山市金马游艺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 年至
今,任本公司董事。2011 年至今,任本公司总经理。兼任广东省特种设备行业
协会专家、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多项职务。
      李勇,男,1966 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工程师。
1988 年至 1999 年,先后在中山市游乐机械设备厂、中山市游乐机械设备总厂、
中山市金马游乐设备实业公司、中山市金马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历任技术员、助理
工程师、工程师、供应科副科长等职。1999 年至 2016 年 8 月,任中山市金马游
艺机有限公司董事。1999 年至 2010 年,历任中山市金马游艺机有限公司销售部
部长、副总经理。2009 年至 2011 年,任本公司董事。2011 年至今,任本公司董
事、副总经理。
      (二)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本公司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志
毅、刘喜旺、李勇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投资企业         投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金马游艺机                      163.392         10.012%
  1        邓志毅             金马投资                        204.24         20.424%
                              金马环艺                        40.848         20.424%
                             金马游艺机                       54.456          3.337%
  2        刘喜旺             金马投资                        68.070          6.807%
                              金马环艺                        13.614          6.807%
                             金马游艺机                       54.456          3.337%
  3         李勇              金马投资                        68.070          6.807%
                              金马环艺                        13.614          6.807%

      1、金马游艺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中山市金马游艺机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99 年 11 月 5 日
注册资本                  1,632 万元              实收资本             1,632 万元
 注册地        中山市石岐区青溪路 86 号东侧    主要生产经营地          同注册地
            加工:游艺机、食品机械;承接机械工程、投资游乐场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
经营范围    商业营业用房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2、金马投资基本情况

                                          24
公司名称     中山市金马游乐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9 年 3 月 17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 万元
                                                  主要生产经    中山市港口镇福源路民
 注册地           中山市东区景观路 1 号
                                                      营地          主社区路段
            投资经营游乐园、游乐场项目;投资经营旅游景点、景区项目;餐饮服务;销
经营范围    售:百货;停车服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金马环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中山市金马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5 年 7 月 4 日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实收资本            200 万元
            中山市石岐区青溪路 86 号东侧 A 幢    主要生产   中山市港口镇福源路民主社
 注册地
                          一楼                     经营地           区路段
            游乐场及公园环境艺术的设计及施工工程(不含建筑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家
经营范围
                                    居环境艺术设计及装饰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 20,008 名,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股份的情况如下: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
 1               邓志毅                          8,248,253.00                        20.62
 2               刘喜旺                          3,349,146.00                         8.37
 3                李勇                           3,049,146.00                         7.62
 4               杨焯彬                          1,249,146.00                         3.12
 5               邝展宏                          1,249,146.00                         3.12
 6               何锐田                          1,249,146.00                         3.12
 7               贾辽川                          1,109,977.00                         2.77
 8               林泽钊                            924,980.00                         2.31
 9               李玉成                            924,980.00                         2.31
 10              柯广龙                            924,980.00                         2.31
 11              邓国权                            924,980.00                         2.31
 12              李仲森                            924,980.00                         2.31
               合计                             24,128,860.00                        60.32




                                           25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1,0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53.86 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
    1、21.3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7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
    2、16.0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7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
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
    本次网上发行数量为 1,000 万股,有效申购股数为 68,654,764,500 股,配号
总数为 137,309,529 个,中签率为 0.0145656315%,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
6,865.47645 倍。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9,948,424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535,822,116.64 元,放弃认购 51,576 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
商包销,包销金额为 2,777,883.36 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51576%。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3,860.00 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8】40020003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 8,816.00 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如下:

                                   26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保荐费用                                                 7,000.00
    2      审计费用                                                        547.17
    3      律师费用                                                        696.23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57.94
    5      发行手续费                                                       14.67
                          合计                                          8,816.00

   注: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8.82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

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 45,044.00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3.45 元(按 2018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净资产加上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2.52 元/股(按照 2017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7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度及 2018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瑞华审
字[2018]第 40020089 号”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
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8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
司资产负债表,2018 年 1-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瑞华阅
字【2018】40020001 号”审阅报告。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及其相关变动情
况已在招股说明书 “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披露,投资者
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审阅招股说明书。
    基于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情况、2018 年已实现的经营业绩以及在手订单
等基础及依据,预计发行人 2018 年营业收入区间为 51,300.00 万元至 55,300.00
万元,较 2017 年增长 2.98%至 11.01%;营业利润区间为 11,500.00 万元至 12,900.00
万元,较 2017 年增长-3.43%至 8.33%;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
区间为 9,700.00 万元至 10,900.00 万元,较 2017 年增长-5.20%至 6.53%;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区间为 9,300.00 万元至 10,500.00
万元,较 2017 年增长-7.82%至 4.07%。预计 2018 年公司经营情况与上年同期相
比不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形。
    上述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发行人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或审
阅,不代表发行人最终可实现的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28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8 年 12 月 17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
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9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联系电话:       010-85127999

传真:           010-85127888

保荐代表人:     于春宇、杨卫东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市金马
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民生证券同意担任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
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30
(此页无正文,为《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
(此页无正文,为《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