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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山金马: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补充承诺的公告2019-10-16  

						证券代码:300756           证券简称:中山金马          公告编号:2019-111




          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补充承诺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山金马”)
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补充承诺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

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现将有关内容公告
如下:
    一、承诺补充的原因
    1、当前,伴随着我国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日益增加,文旅产业与其他产业
加速融合,新兴业态不断出现。2019 年以来,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下发《关于进

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等多个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及产业发展
的意见或关联措施。文旅产业在政策环境支持、消费潜力增加、新兴技术迅猛发展
等因素促进下,迎来较好的发展机遇。公司作为国内大型游乐设备制造行业的龙头
企业,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生产、研发、销售大型游乐设施,在游乐设施制造领域
积累了一定技术优势和丰富的经验。在当前文旅产业升级的有利背景下,优质内容

和创新技术结合的文化科技类主题公园也在快速发展。公司为了有效把握当前文旅
产业发展升级的良好机遇,进一步提高经营业绩,更好地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现拟适时推进文旅产业布局,使公司逐步发展成为全产业链运营企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志毅、刘喜旺、李勇已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分
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下简称“原承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自作出承诺以来,一直致力于履行原承诺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
接地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者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原承诺作出时,公

司并未有意拓展文旅产业。但鉴于上述背景,为提高上市公司业绩,维护公司及投
资者的利益,公司拟适时推进文旅产业布局。因此,需要对原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做出补充,以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责任和义务。
    二、补充承诺的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志毅、刘喜旺、李勇补充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及由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现在或未来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中山
金马及其附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投资控制任何
与中山金马及其附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但在中
山金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本人及由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原已从事的经营业
务或原已投资的其他企业除外;

    2、如果本人及由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现任何与前款所列受限制业务构成竞争
关系的新业务机会,应立即书面通知中山金马,并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将该
业务机会首先提供给中山金马。如中山金马放弃该业务机会,本人及由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方可以按不优越于提供给中山金马的条款和条件利用该等业务机会,且不
得违反本人在中山金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3、本人将对由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按本承诺进行监督,并行使必要的权利,促
使其遵守本承诺。
    4、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5、本承诺对本人持续具有法律约束力,直至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终止:(1)
中山金马发行的股票终止上市;(2)本人不再是中山金马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补充承诺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原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做出补充,是
基于公司拟适时推进文旅产业布局,逐步发展成为全产业链运营企业而开展的。通
过有效把握当前文旅产业发展升级的良好机遇,进一步提高公司业绩,更好地维护
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2、补充承诺事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
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
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补充承诺事项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志毅、刘喜旺、李勇已向公司提交《关于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补充承诺的议案》。
    2、2019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补充承诺的议案》。由于董事会审议时关
联董事邓志毅、刘喜旺、李勇回避表决,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直接将该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同业竞争补充承诺事宜,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
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

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4、2019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补充承诺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同业竞争补充承诺事宜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
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5、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
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

保荐机构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
业竞争的补充承诺》;

   2、《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核查意见》;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