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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迈瑞医疗: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3  

						                     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5 月 13 日
致: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迈瑞生物医
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瑞医疗”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迈瑞医疗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
称“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
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迈瑞医疗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深圳迈瑞生物医疗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
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
南十二路迈瑞总部大厦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9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股东可以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和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
容,且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
料及验证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1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946,781,9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77.8801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共 2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40,332,2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3176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及现场投票合并统计结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6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共计 987,114,1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81.19777%。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会议通知的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
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关于《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为 987,114,0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99%;反对为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1%;弃权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其
中,中小股东同意为 298,726,7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97%;反对为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3%;弃权为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 关于《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为 987,114,0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99%;反对为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1%;弃权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其
中,中小股东同意为 298,726,7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97%;反对为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3%;弃权为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3. 关于《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为 987,114,0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99%;反对为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1%;弃权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其
中,中小股东同意为 298,726,7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97%;反对为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3%;弃权为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4. 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为 987,007,2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917%;反对为 10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083%;弃权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为 298,619,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421%;反对为 10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579%;弃权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5. 关于《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为 987,114,0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99%;反对为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1%;弃权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其
中,中小股东同意为 298,726,7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97%;反对为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3%;弃权为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6. 关于《2018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为 987,114,0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99%;反对为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1%;弃权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其
中,中小股东同意为 298,726,7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97%;反对为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3%;弃权为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7. 关于公司长期现金激励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为 973,538,6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62473%;反对为 10,503,212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6403%;弃权为
3,072,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3112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为 285,151,2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5.45554%;反对为 10,503,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51599%;弃权为 3,072,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2847%。

    8. 关于《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为 987,111,0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69%;反对为 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31%;弃权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其
中,中小股东同意为 298,723,7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96%;反对为 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04%;弃权为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9. 关于续聘 2019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为 987,114,0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99%;反对为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1%;弃权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其
中,中小股东同意为 298,726,7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97%;反对为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3%;弃权为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1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为 987,112,2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81%;反对为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19%;弃权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其
中,中小股东同意为 298,724,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36%;反对为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64%;弃权为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11. 关于修订《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为 987,114,0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99%;反对为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1%;弃权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其
中,中小股东同意为 298,726,7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97%;反对为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3%;弃权为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本议案属特
别决议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股东(包括代理人)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
上议案进行表决,经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结果,以上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