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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浪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4-03  

						证券代码:300763        证券简称:锦浪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4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募集基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28 号《关于核准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锦浪科

  技”)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

  股份通过网上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公司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0,000 股,发

  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6.64 元。截至 2019 年 3 月 14 日止,公司实

  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0,000 股,

  共计募集资金总额 532,800,000.00 元,坐扣承销费 35,184,905.6

  5 元、保荐费 2,830,188.68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494,784,905.67 元,

  已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汇入本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上

  网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 22,087,735.83 元后,本次募集资金

  净额 472,697,169.84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全部

  到账,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
  健验[2019]52 号”验资报告。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制度。

         二、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下

  简称“甲方”)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支行、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以下将四家银行统一简称为

  “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放金额如下:
                           募集资金                            存放金额
户名       开户行名称                          账号
                             用途                                (元)
          广发银行股份有
                           营销网络建
          限公司宁波高新                9550880213404500361    61,180,300.00
                           设项目
          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   研发中心建
宁波锦                                   63010122000724919     52,280,400.00
          限公司象山支行   设项目
浪新能
          中国工商银行股
源科技                     补充流动资
          份有限公司象山                3901340029000045656   166,107,705.67
股份有                     金项目
          支行
限公司
                         年产 12 万台
          中国农业银行股
                         分布式组串
          份有限公司象山                 39702001040034562    215,216,500.00
                         并网逆变器
          县支行
                         新建项目

         三、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为公司/锦浪科技,乙方为开户行,丙方为保荐机

构。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

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

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文杰、孔令海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次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

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 备查文件
    1、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临

时会议决议》

    2、公司分别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