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浪科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的公告2019-08-28
证券代码:300763 证券简称:锦浪科技 公告编号:2019-032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9 年 8 月 26 日,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
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的议案》,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变更方式不构成关联
交易,本次调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2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19]228 号”文核
准,本次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 2,000 万股新股,发行价格为 26.64 元/股。募集
资 金 总 额 为 532,800,000.00 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472,697,169.84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
进行审验,并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出具了天健验[2019]52 号《验资报告》验证
确认。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规模 募集资金投入
1 年产 12 万台分布式组串并 22,415.28 21,521.65
网逆变器新建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445.12 5,228.04
3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6,372.06 6,118.03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5,000.00 14,402.00
合计 49,232.46 47,269.72
三、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及情况
经董事会审慎考虑,为提高募集资金利用率,将原有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招拍
挂方式以 18.1 万元/亩(最终价格以摘牌价格为准)的价格,购买象山县经济开
发区滨海工业园 F-1-2 地块、F-1-3 地块约 147.172 亩(具体面积、尺寸以国土
局测绘为准),用于建设“年产 12 万台分布式组串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及“研发
中心建设项目”的计划改为以募集资金购买。“年产 12 万台分布式组串并网逆变
器新建项目”(以下简称“年产 12 万台项目”)计划新增土地购置费 3,000 万元,
相应减少建筑工程及装修费用 3,000 万元,未来若该项目存在资金缺口,将以自
有资金解决。
年产 12 万台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调整明细如下:
调整前投资金额 调整后投资金额 调整金额
序号 投资项目
(万元) (万元) (万元)
1 建筑工程及装修 12,200.00 9,200.00 -3,000
2 土地购置费 0 3,000 +3,000
3 设备购置 6,707.69 6,707.69
4 软件购置及实施费用 726.50 726.50
5 基本预备费 981.71 981.71
6 铺底流动资金 1,799.38 1,799.38
合计 22,415.28 22,415.28
四、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拟购置的土地位于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区内,临近工厂生产基
地,发开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完善,企业供水、供电等问题都能够及时得到有效解
决。公司在取得上述土地权后将积极推动项目建设,未来若该项目存在资金缺口,
将以自有资金解决。
五、本次募投项目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是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及管理
需要进行的调整,能够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优化资源配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
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履行了公司决策的相
关程序,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而做
出的审慎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其他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
变更实施方式。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程
序合法有效,未发现有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
实施方式。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该事项是为满足公司正常的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
实施方式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8 日